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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参照标准存异 卫龙辣条陷食品安全信任危机

  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2017年10月20日,原国家卫计委《关于爱德万甜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环己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等6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8号)中明确,有关调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归属于“方便米面制品”。根据此规定,卫龙产品在添加剂使用方面确实属于违规。

  记者在采访中也听到这样一种声音:既然卫龙辣条等食品要销往河南以外,就应该考虑外省标准,而不能仅以河南标准作为唯一依据。

  是糕点还是方便食品?

  纵观此次辣条适用标准事件,湖北省食药监局发布的抽检报告和卫龙食品的回应争议点在于,卫龙厂家一直执行河南制定的现行地方标准,相关国家标准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存在着地方标准与“国标”尚不能对标统一的情况。

  简单来说,合格与否取决于辣条应该被列为米面还是糕点。按照地方标准将辣条归入糕点类,卫龙辣条是合格的;按照国家标准将辣条归入调味面制品,则卫龙辣条就有问题,不合格。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辣条国标尚未出台,但对辣条归属已有回复。2017年,曾有地方监管部门专门就食品调味面制品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归属问题请示过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当年11月8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在给地方食药监局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调味面制品应按照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按照“方便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和合格判断。

  “标准之争其实是利益之争。”有专家表示,按照正在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传统当做休闲零食食用的辣条将成为主食的一类,随着其性质的明确,辣条在添加剂使用、产品保质期等方面将面临更高的要求。辣条厂家的生产和销售必然因此承压。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 余嘉熙 本报实习生 詹志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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