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园牧场”)公布,关于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全资子公司青海青海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湖乳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通告显示,由于青海湖乳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年9月19日,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湖乳业进行现场检查。其中,抽检的青海湖乳业旗下青海大牧场纯牛奶(超高温灭菌乳),非脂乳固体项目不符合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了解,该批不合格牛奶共2.31万袋,并已全部售出,销售总价为2.5万元。青海湖乳业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共召回不合格纯牛奶784袋,召回货值金额780.2 元。
庄园牧场方面在通告中表示,青海湖乳业将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交付罚款。本次处罚对庄园牧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庄园牧场后续将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原奶质量控制、加强生产关键控制点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检验程序,避免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来源:北京商报 刘洋 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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