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亚太安讯业绩更是急转直下。
截至2015年底,亚太安讯实际扣费后净利润为-412.37万元,与承诺业绩相差7025.37万元。银江股份再度启动业绩补偿方案,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李欣所持公司股份2524.0153万股,回购股份数量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3.85%。此方案在2016年5月25日举行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决议通过。
但在2016年6月3日,银江股份却发布公告称,李欣已经将所持股份质押。公告显示,截止公告披露日,李欣共持有银江股份27,835,84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4.24%,其中27,813,84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质押权人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申请,已于2016年5月初对李欣持有的公司股份27,813,840股进行司法冻结。
两次败诉
2017年8月14日,银江股份公告称,诉股东李欣合同纠纷一案获一审判决,要求李欣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2524.0153万股,由银江股份以1元回购并注销;如李欣不能足额交付,则应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补偿金进行支付。
而后,李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银江股份于今年1月中旬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胜诉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在收到法院判决后,银江股份便开展对李欣所持公司股票回购注销执行程序,但因李欣持有2781.38万股票已处于质押登记状态,质权人为浙商资管,无法履行补偿义务。
随后,银江股份就上述事项向李欣、浙商资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公司败诉。
案号为《(2017)浙民终247号》的判决书显示,李欣认为案涉股票是银江股份收购亚太安讯时支付给李欣的对价,已全部登记在李欣名下,限售期不影响李欣对案涉股票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现也无法律规定案涉股票不能转让,故案涉股票的质押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李欣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票进行质押和融资,不存在主观恶意,也没有损害银江公司的利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3.1条的约定只是赋予银江公司在发生业绩补偿时可以1元价格予以回购的缔约请求权,并没有直接约定触发业绩补偿时,李欣应当直接交付股票。双方没有形成所谓的物权合意。何况,上诉人主张的李欣未完成业绩承诺这一事实尚未最终确定,上诉人据此主张其享有2524.0153万股的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收购亚太安讯之后对其核心领导团队进行了改组,李欣及其领导的团队失去了对亚太安讯的控制,使得《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失去了履行的客观基础。
而针对浙商证券作为银江股份与亚太安讯重大资产重组的保荐机构,银江股份认为,李欣与浙商资管的股票质押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且主观上具有恶意,使得李欣得以躲避证券合规监管、逃避巨额债务,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银江股份也将浙商资管一并告上法庭。
浙商证券辩称,公司虽系浙商资管公司母公司,但二者系独立法人,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李欣将股票质押融资系正常商业行为,与浙商证券作为上诉人独立财务顾问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利益冲突。
银江股份不认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罚,称将继续依法追究浙商证券、浙商资管及李欣的相关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但银江股份不得不接受的事实是,由于李欣所持2781.38万股公司股份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无法向公司补偿股份,故银江股份目前对李欣应回购股份的金融资产已不存在。
银江股份在7月20日公告中称,暨使得公司股份回购权利,转变公司对李欣形成2.43亿元的债权,对公司经营生产及经营利润不产生影响。但由于追回的补偿款数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截至 2018年末追回的债务情况,在当年年报对该项其它应收账款进行相应计提减值。
记者已就上述问题,通过2017年度报告的联系方式联系了银江股份董事办,公司称诉讼事宜一切以公告为准。(来源:经济观察报)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银江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