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王某诉讼代理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电子数据保管凭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
三、王某称其在购买商品时收到了欺骗和误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背常理。王某系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但是,作为被上诉人,王某则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案存在给付之诉,且王某代理人具备合法的代理资格。而且,微博的认证信息不足以否定王某系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事实。不论本案的起诉状是否由王某亲自签署,都不影响本案的法律效力。
王某虽然在打假方面具有知名度,但是不能否定其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权利。青岛啤酒公司理应诚信经营,采用网络欺诈手段,应当受到严惩。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所以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二审法院核实,王某明确表示本案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提起,涉案商品亦系其本人购买,且根据销售小票、发票、网页截图、电子数据保管凭证,结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复函显示账号“×××”真实姓名为王某等情况,可以明确王某是本案所涉商品的实际购买人,其诉讼主体适格。
故对于青岛啤酒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维持一审判决,青岛啤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此判决书的公布,对于喜欢网购的“剁手族”们多多少少会有些触动,如遇自身权益受损害,是默默选择确认收货,习惯性来个好评?
还是气不过,来个差评进行维权?
还是忍无可忍,退货?
抑或是也与卖家对簿公堂?
业内人士告诉《财经啸侃》特约、独家撰稿人孙学南,这个判决对于商家而言,也有一定的启示,在追求企业利益,推进产品销售的同时,是否进行诚信经营,是否顾全消费者的利益呢?!
青岛啤酒在网络上销售产品之时,却进行价格欺诈,这与其净利率较低不无关系,尤其是近年来啤酒行业复苏缓慢,让青岛啤酒这样的龙头品牌,也感受到了“赚钱不容易”。
2017年,青岛啤酒实现营业收入约为262.77亿元,相较于2016年261.06亿元相比,增幅仅为0.65%,而且低于2015年同期水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2.63亿元,和2016年10.43亿元相比,增幅在21%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9.75亿元,同比增幅在19%左右。
粗略计算一下,2017年,青岛啤酒的净利率(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8%,而青岛啤酒的主业净利率(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仅为3.7%,对此,业界称:“还没有理财产品的利率高!”
“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收入和利润应该同步增长,但青岛啤酒收入增幅不足1%,所以说属于典型的进入成熟期的企业;同时,啤酒行业整体疲软,而且,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也是青岛啤酒收入增长很低的一个主要原因,”业内人士向《财经啸侃》特约、独家撰稿人孙学南表示。
同时,近年来,净利润高度依赖政府补助,也是青岛啤酒一直被资本市场诟病的一个主要“槽点”。
2015年到2017年,青岛啤酒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约为17.13亿、10.43亿和12.63亿元;同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各自约为5.11亿、5.17亿和4.28亿元;高峰之时,青岛啤酒一半利润来自政府补助。
青岛啤酒算是中国为数不多的百年企业和品牌,不过,从业绩来看,青岛啤酒已经开始显现“迟暮之感”。
且在内有华润啤酒与之争竞,外有百威、嘉士伯“虎视眈眈”的情况下,青岛啤酒能否重新焕发出朝阳之气,还有待观察。
来源:财经啸侃 作者:孙学南 出处:新浪财经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青岛啤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