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茅药酒公司)
状告某微信公众号名誉侵权一案
有了最新进展
6月21日,记者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得到确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鸿茅药酒”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6日,正当鸿茅药酒涉嫌虚假广告一事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之际,某微信公众号刊发一篇文章,题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文中选取了一则经过食药监部门审批的鸿茅药酒广告,以此为例进行分析,并提出3个问题:是否倡导合理用药、是否做功效性保证和是否含有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近10年间,这款‘治病强身’的神酒被通报违法2630次,2630次,笔者不敢肯定这一数据的准确性,但查阅互联网资料,鸿茅药酒有着劣迹斑斑的违法广告史是确凿无疑的。鸿茅药酒的违法广告行为有:虚假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法使用代言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含有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等等,并且层出不穷。”
鸿茅药酒认为文章内容言辞锋利,违背事实,对象直指鸿茅药酒品牌及鸿茅国药,严重侵犯其名誉权。
其后鸿茅药酒将其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道歉、赔偿商誉损失1元、承担案件诉讼费。
“鸿茅药酒”起诉称,文章标题拟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这种表述不但违背事实,而且误导读者,诋毁鸿茅国药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同时,文章以“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开头极为吸引读者眼球,但这12件中并不包含鸿茅药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虽引用了“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的《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一文,但并未标明鸿茅药酒是该12件虚假广告之一,被告亦表明对鸿茅药酒广告的质疑系网友留言,应不致引起歧义和误导;其次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此外,法院还认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被告人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等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鸿茅药酒涉嫌虚假医疗广告一事被披露后,新媒体上各色内容和观点频出,但基本上都是针对鸿茅药酒的负面信息,这次鸿茅药酒选择其中一个不太知名的微信公众号起诉,就是想找一个“正名”的机会,法院的一审判决暂时将这扇门关住了;从另一个层面讲,在目前披露的诸多针对鸿茅药酒的指责中,也不乏存在一些不实之处,鸿茅药酒起诉后,一些媒体,特别是一些新媒体心存担忧,这次判决或许可以暂时让他们放下心中石头。
附判决书全文: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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