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称,2014年9月18日,二被告以科迪集团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方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2%。经催告,被告方仅支付5万元借款利息。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被告张青峰辩称,借款属实,该笔借款发生在张青峰担任科迪集团联行经理期间,公司赋予本人的权利是向银行借款和民间拆借,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归还公司的债务及利息。所以借款是职务行为,张青峰个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科迪集团辩称,科迪集团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张青峰利用保管公章之际,未经授权私自在借条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其责任应该由张青峰个人承担。张青峰辩称是职务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青峰所写《借条》意思真实,与转账凭证可以相互印证,应认定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张青峰代表科迪公司签字收到了原告的款项,科迪集团应承担还款付息义务。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且该自然人“在法人章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表示和职务行为被看做是法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张青峰作为科迪集团的联行经理,掌管着科迪集团印鉴,为公司经营借贷,应定性为职务行为。
因此,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科迪集团归还原告耿凤霞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财经啸侃》特约、独家撰稿人五谷君梳理发现,除了耿凤霞,张金魁、刘艳丽、鹿梅、卢长江、陈文立、汤森等多位自然人,都与科迪集团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而对簿公堂,这也可见科迪集团的资金运营确实较为紧张。
另外,天眼查提供的信息显示,立案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案号为(2017)豫1402执2012号,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科迪集团)支付原告欠款,但被告全部未履行,因此,科迪集团被判定为失信人。
“科迪集团一直在试图撇清责任,认为张青峰的借贷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并不想承担还款责任,但法院判决张青峰的对外借款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判决是合理的,”上述乳企高管向《财经啸侃》特约、独家撰稿人五谷君表示,由于从银行借款较难,还要做各种抵押和质押,因此,不少企业都走上了民间借贷这条路,但为了避免纠纷,有些“聪明”的企业会让负责银行贷款及民间融资业务的个人去操作,但是,这也代表着企业意思,还是要承担最终责任。
来源:财经啸侃 五谷君 出处:新浪证券综合 共2页 上一页 [1] [2] 蹊跷的科迪乳业高送转 收购标的业绩承诺未兑现 搜索更多: 科迪乳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