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团出击
面对记者途牛再次 声称没责任
北欧之旅的行程刚刚开始三天就发生了失窃事件,这大大影响了团友们的旅游心情,这个被称为品质团的旅游体验也让王先生感到失望。
他告诉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他们的导游在行程途中曾经先后两次因为找错酒店而耽误了用餐时间,将本来安排好的晚餐变成了“自己解决”。
“你想想看,在人生地不熟的异乡,那么晚到哪里去吃晚餐呢?”王先生说,有时候到了一些景点,导游就让他们自己去逛,而他亲眼看到其他从国内来的旅行团导游都是亲自带着解说的。
“钱交得不少,但是服务在打折。”对于这个“途牛牛人专线”的服务质量,王先生在体验后感到非常失望。
5月18日,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途牛公司了解情况。
针对王先生提出的途牛公司在此次服务中,所出现的未尽安全保障与提示义务而导致物品被盗的情况,途牛公司负责处理投诉的相关人士表示,王先生所遭遇的这件事是没有办法预见和想象到的,事件的发生并不是旅行社造成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途牛公司没有责任。
各方观点
专家:途牛理应赔偿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印伟指出,旅行社应该向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在本起投诉中,途牛旅游提供的导游应当提醒游客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同时司机和导游领队也应该检查车上有没有贵重物品。如果要有贵重物品,也要提醒游客,同时还要进行合理的保管。
在他看来,途牛旅游未尽提醒义务,显然属于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做到位,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由于地接社的原因,导致游客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失,那么都应该由组团社进行先行赔偿。不过考虑到这个游客作为成年人,也应当知道旅游中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的道理,因此根据司法实践,旅行社的赔偿标准大约为丢失标的的20%。另外,如果丢失人的物品最后能够追回,还是要归游客所享有。
律师:途牛做法明显失责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高龙律师认为,在本起消费投诉中,首先要判断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在本案例中,大巴车未见明显被破坏的痕迹,大巴车司机存在明显忘记对车门落锁的嫌疑。由此可见,旅游辅助服务者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要判断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已经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根据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在本案例中,旅游经营者并未在合同当中对旅游者作出明显提示,而且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明知旅游者购买了大量贵重物品的情况下,并未作出相应提醒。可见,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也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
再次,人为的盗窃并非不可抗力,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免责。
途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事件是没有办法预见和想象到的。这一说法难以让人认可,途牛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设计一条旅游线路,应该极尽可能地了解整条线路上的各种情况,当然也包括当地的治安情况。而且,旅游经营者应当知道,在旅游途中肯定是会存在遭窃的风险的,所以对此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机制以避免风险。比如提醒旅游者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安排旅游辅助服务者留守照看等。因此,人为的盗窃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旅游经营者认为其没有责任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在本起纠纷中,途牛网作为旅游经营者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必要的提示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进展
有关部门已受理投诉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已经受理该起旅游投诉,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郁 共2页 上一页 [1] [2] 途牛北欧旅游团17万财物被偷 公司称“我们没责任“ 京东28亿收购途牛又蹊跷“撤资”真相 没去成马尔代夫 交6.4万途牛只退2.1万 燃爆博鳌论坛的AI同传,早已在富途牛牛持证上岗 途牛等旅游平台暗藏“大坑“:捆绑搭售 机票难退 搜索更多: 途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