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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怕上火喝加多宝”误导受众 不能用做商标

  法院终审判定“怕上火喝加多宝”误导受众 不能做商标使用

  5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在“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申请的诉讼中,加多宝再次败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怕上火喝加多宝”因含误导性描述,不得作商标用。

  据了解,加多宝法定代理人陈鸿道方面2012年6月13日以在香港注册的“王老吉公司”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怕上火喝加多宝”的商标注册申请。王老吉凉茶母公司广药集团2013年12月5日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由于王老吉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的上述决定,因此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10月19日,商评委复议仍决定,“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不予注册。2016年11月25日,陈鸿道的王老吉公司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据王老吉公司称,“怕上火喝加多宝”系原告独创的商标组合,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加多宝”七个字组成,从左到右依次排列,字体大小一致,间隔相同,是一个商标整体。“怕上火喝加多宝”作为一个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解。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决定。

  2017年12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老吉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王老吉公司不服原判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5月10日,该案审理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怕上火喝加多宝”指定使用的商品会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生产的上述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之虞。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表示为终审判决。

  新京报 记者 王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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