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2
香水瓶能否申请注册商标?
迪奥认为真我香水瓶有辨识度;商评委认为容器不足以让公众识别
庭审中涉及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即迪奥公司申请的真我香水瓶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这关系到香水瓶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迪奥一方认为,真我香水瓶设计独特,具有很高的美学价值,与其他香水产品差别较大,并且通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已经为消费者熟知。
商评委一方则认为,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容器天然不具有显著性,并且真我香水瓶这一立体商标仍然需要辅以文字说明,单独使用香水瓶不足以让公众识别。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最终判决商评委应当对迪奥公司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重新审查。判决指出,商标局、商评委在重新审查中应重点考虑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经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还要考虑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原则,因为最高法注意到,与本案商标相同类型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专家观点:
崔国斌表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后可以续展,这样一来,其他竞争对手没有机会使用类似的标志。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法律对于商标权的许可注册非常谨慎,一般推定常见的商品包装等不能注册商标权,除非商标与特定的公司、品牌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
具体到此案,即需要消费者一看到这个香水瓶就知道代表迪奥公司,此时再许可其他竞争对手使用这一形状的瓶子,就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这种情况下应该许可商标注册。
■ 追访
“商标如通过利于防盗版”
根据最高法的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将重新就迪奥的商标权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迪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李凤仙认为,如果最终商评委通过了迪奥的商标权申请,将会为今后迪奥在市场上维权带来积极作用,通过商标权保护可以更有力、更便捷地打击市场上的仿冒、山寨产品。最高法的判决结果也会提升中国在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形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一方的诉讼代理人说,最高法的判决结果认为商标评审存在程序性违法,目前商标法正在修改,可以考虑对某些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说明或者改动。
在崔国斌看来,案件通过最高法再审,会使社会更加关注立体商标的保护问题。崔国斌说,最高法的判决虽然没有在商标的显著性方面直接给出答案,但是指向性很清楚,即要求强调标准的一致性,“认定商标审查的程序上存在问题,所以最高法避免在实体问题上直接给出答案,这是比较谨慎的做法,体现了司法谦抑的态度”。(新京报 记者 王梦遥)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迪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