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瓶“尖叫”饮料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8月19日
律师说法
本报法律顾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世玉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若涉案商品在销售时确存在质量问题的,超市未能尽到全面的食品安全查控义务,致使不合格食品仍对外销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争议中,张先生与超市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超市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日照新闻网 记者:迟锐)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大润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