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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云联惠全额返现陷阱 涉嫌非法集资的真相

  非法集资的定义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涉及到非法集资的定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审批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了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这里的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除了最高院发布的上述司法解释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务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云联惠不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以上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结合云联惠“共享消费”模式来看,云联惠商业模式完全不符合“非法集资”的要件,因为云联惠的主要“集资”行为有:

  1、会员费

  云联惠的线上商城就是一个互联网电商平台,与天猫、京东、唯品会等平台类似,实行会员制。消费者可以通过云联惠系统平台免费注册成为系统会员,或根据个人需要自愿付费升级为金钻和铂钻会员。那么,会员缴纳会员费,获得云联惠平台所提供的增值服务,并享有高于免费会员的权益,这与其他电商平台的收费会员性质是一样的。这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交易行为,交易标的就是平台所提供的权益和服务,以双方自愿为前提,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没有强迫、欺诈等其他违反个人意愿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以不属于“非法集资”。

  2、创业共享金——商家缴纳交易金额的16%

  在云联惠“共享消费”商业模式中,商家需缴纳交易金额的16%作为创业共享金,实质上等同于其他第三方平台的“平台使用费”或“平台服务费”。作为平台方,云联惠为商家提供了网上商店、结算系统、营销促销工具等服务,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合同行为,交易双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则该交易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未涉嫌“非法集资”。

  3、代理费

  根据《云联商业大系统》的商业模式要求,设置了代理机制,是为更好地推广具有社会意义的商业模式,让更多群众享受“共享消费”的福祉。代理制度设置的法律基础是民法中的民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核心就是意思自治,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代理费的收取是民事代理行为中支付代理对价的行为,是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这与某些企业的加盟商和经销商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才能够获得企业在该地区的合法经营权的行为性质类似,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项“集资”是合法合规的,收取的目的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不涉嫌“非法集资”。

  综上所述,云联惠的“集资”行为军事合法有效的企业收入,并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吸收的资金,不符合以上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规定的“非法集资”表现形式中的任何一种表现形式,并未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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