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出丰发改检处[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因违反价格法,被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消费者举报,丰台区发改委于2017年11月15日起,对北京家乐福方庄店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实,该单位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降价促销期间,北京家乐福方庄店在销售规格为750ml/瓶“清扬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时,该商品应售52.90元/瓶,实售86.90元/瓶,在上述期间,共计销售1瓶,多收价款34.00元。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34.00元为违法所得。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丰台区发改委责令其立即改正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到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34.00元;罚款3000元。(来源:联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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