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系利用其担任万达公司售楼部置业顾问的身份,借万达公司推出相关购房优惠活动之机,利用其窃取的公司材料行骗成功,万达公司监管失职是傅某诈骗成功的重要因素,万达公司对傅某造成的损失负有过错责任。
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所签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诸如定金、订立合同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应有重要条款缺失的情节,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盲目轻信,也是傅某诈骗成功的因素之一。
最终,浙江省平阳县法院酌情确定万达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何某自担其余30%损失,一审判决万达公司应赔付何某购房款589798元。
万达上诉 指称原告上当是自身不小心
对于该判决,何某和万达公司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法院。
何某认为,万达公司对其员工、财务票据、印章监管失职是傅某的诈骗成功的重要因素,自己作为普通的购房者没有办法辨别万达公司购房优惠活动的真假,无法识别万达公司财务票据、印章的真假,且在转售证明中均已载明房号、面积、单价、总价款等内容,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
万达公司则认为其对工作人员不存在监管不力问题,且监管不力与何某受骗无因果关系,傅某诈骗成功是因为何某在交易中未尽一般的注意义务造成的,自己不存在过错。
万达公司还认为,该公司推出优惠活动,针对的是购买商铺的业主,商品房购买并没有优惠政策,这完全是傅某虚构的,而何某并没有向万达公司了解就将钱转给傅某,责任在何某。
终审:万达管理失职与购房人被骗密切相关
经审理,温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傅某之所以能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其具备万达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万达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和相关票据、印章管理失职及推出优惠促销活动等密切相关,故万达公司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购买商品房并非普通的小额消费,购买者理应尽到相应的谨慎义务。本案中何某未按认购协议约定时间签订正式合同,亦未向万达公司核实的情况下,将款项支付给傅某个人,盲目轻信傅某,系傅某得以将相关款项据为己有并用之从事犯罪活动的原因之一。
温州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万达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2017年10月10日,温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晚报 记者:李夏) 共2页 上一页 [1] [2] 腾讯等入股万达商业 王健林一箭三雕可以喘口气了 王健林继续抛售海外资产 传万达出售美国两地产项目 万达转身:牵手腾讯旨在“一箭三雕” 引入340亿元战投 万达商业拟更名万达商管谋上市 万达集团:澳洲已售两个酒店仍归万达管理 搜索更多: 万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