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孙公司诉讼不断
彼时上海医药及上药控股是否同意王海平等人成立“药药好”电商平台?“药药好”同台州上药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在医药电商受市场追捧之时,此事又为双方的合作埋下了怎样的隐患?
《证券日报》记者从王海平处获得的材料显示,上药控股、台州上药及其自然人股东、“药药好”在2017年涉及若干诉讼。
其中2017年6月份,上药控股将台州上药三自然人股东王海平、林弘、郑国定(以下简称三自然人股东)诉至法院,事由是三自然人股东与上药控股签订《台州上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协议》,涉及竞业禁止。上药控股要求法院判决台州上药三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药药好”公司4775万元股权份额的收益归属台州上药。
不过,上药控股此后撤回了这一起诉,并于2017年8月份又以相同事由,将台州上药三自然人股东作为被告、台州上药及药药好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三自然人股东停止竞业禁止的违法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1624.9万元。
此外,上药控股在起诉状中称,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三自然人股东实际负责台州上药的经营运作。在2015年6月份,上药控股发现王海平等人管理的台州上药对“药药好”的应收账款激增,并认为王海平、林弘、郑国定三人合计持有95.5%股权的“药药好”与台州上药经营范围高度一致,王海平等人严重违背其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竞业禁止的承诺及保证,构成同业竞争。
但王海平并不认可此事。他向《证券日报》记者出示了台州上药董事会2014年4月11日第一届第六次暨第二届第一次会议纪要,其中会议议题第九项为审议公司电子商务运作构想。会议认为:“医药电子商务的实施已经势在必行,但考虑到医药电子商务的运作效率和前期资金的投入,授权经营层去积极探索,并同意可由公司自然人股东启动实施。”王海平认为,台州上药三自然人股东去成立经营药药好,得到了上药控股的同意。
2017年9月份,台州上药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上药控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药控股履行大股东职责并赔偿损失1.36亿元。
2017年8月份,“药药好”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台州上药作为被告、上药控股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是判令台州上药继续履行此前双方签订的《购销框架合同书》,并赔偿经济损失1.23亿元等。
对于上述诉讼,上海医药并未进行公开披露。《证券日报》记者将上述四份诉讼及采访提纲发给上海医药。不过,上海医药及上药控股未对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逐一回应。
来源:《证券日报》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上海医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