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武楠不构成诈骗和行贿罪
关于武楠涉嫌诈骗罪一案,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武楠的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张春微认为:武楠根据投资项目的需要,在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的介绍和担保下向他人借款的行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更没有诱使所谓被害人(沈阳三洋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新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比如,武楠的第一笔借款1000万元,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英华在不能马上兑现4000万元补偿的情况下,为了启动项目,主动自己出面签字担保,以政府名义给武楠借来的,武楠并不认识借款人。第二笔借款500万元,也是李英华出面担保,以政府很快就支付承诺的4000万元补偿金为理由借来的。
从武楠收到借款之后的行为表现来看,在其收到借款之后,将全部借款都用于借款时所承诺的借款用途,没有携款潜逃或者挥霍一空。结合李英华口供以及李英华向沈阳三洋重工出具的《保证书》可知,武楠对该笔借款一直是承认的,并拜托李英华处理后续未能按期还款的妥善事宜。从福虎(沈阳)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研讨会以及德国专家多次来沈阳进行考察并设计了大量图纸的行为也可看出,武楠一直积极努力促进项目尽快落地,使生产能够早日步入正轨,日后具备偿还欠款的能力。这区别于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之初,根本不想归还的心理。
其次,武楠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福虎(沈阳)汽车动力总成研发有限公司研发项目具真实性、具收益性可能,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与福虎(沈阳)汽车动力总成研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借款。
据媒体报道,2014年11月28日,针对已落户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的“福虎8速AT汽车自动变速器项目”的研讨会在北京交通大学举行,中德两国汽车技术领域的顶级专家、政府官员等50余人出席研讨会。参加此次研讨会的中方汽车专家包括长安汽车集团汽车研究院总工程师、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动力总成总工程师、清华大学汽车技术研究所主任、总装军代局专家等多名知名专家,德方汽车专家包括福虎(沈阳)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佛兰克·F先生、福虎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与首席运营官梅耶迪克斯·J先生、德国科隆应用科学大学、NVH实验室主任哈斯·R博士、德国海茵建筑设计公司建筑师与设计主管海茵·M博士等人。与会专家高度评价了“福虎8速AT汽车自动变速器项目”,认为它填补了我国汽车行业核心动力总成技术的空白。该项目落地后,将有望大幅提升中国汽车制造的整体水平以及高端车产量,提高中国汽车的国际竞争力。
另外,律师认为武楠给付李英华100万元是在被索要情况下的无奈行为。李英华代表开发区管委会与武楠所在公司签订协议后,迟迟没有给该项目落实土地。此时,李英华作为对项目有控制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向武楠提出需要资金,武楠为了保护公司的正常利益,不敢得罪李英华,才按照李英华要求给付资金。
武楠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武楠主观上只是希望按照李英华的要求给付资金后,李英华能够按照已经签署的政府书面承诺和协议,履行项目开发所必需的土地划拨等义务,并没有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至于李英华使用资金去做什么,客观上与武楠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武楠追求的目的。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搜索更多: 福虎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