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商家十倍赔偿
最终,市二中院经审理判决百货公司向杨某支付27万元赔偿金。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说,《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杨某于2015年6月4日在百货公司购买涉案海参,故本案应以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涉案海参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进而,涉案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百货公司应否向杨某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的问题。市二中院法官表示,本案中,百货公司在涉案海参进货时未对其标签进行全面查验,其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百货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百货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据此,二审撤销原判,判令百货公司向杨某赔偿27万元。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来源:北京晨报 记者:颜斐)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