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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漫画作品未署名 作者诉阿里巴巴获赔7.1万元

  11月9日,海淀法院官网显示,因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官方微博“阿里巴巴1688V”发布的文中附有漫画家黄缨的作品但并未署名,黄缨将阿里巴巴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30余万元。

  黄缨诉称,阿里巴巴为了商业宣传,未经其许可,在新浪微博上擅自使用了自身创作的作品,并将作品与其商业活动贴切、形象的结合在一起,以此获取品牌宣传效果和巨大的商业利益。侵权微博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未为原告署名,未支付费用,且添加水印,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微博是经过微梦认证并管理的,微梦作为侵权网站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微博广泛流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缨系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阿里巴巴未经授权在其微博账户中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将黄缨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擅自使用在其微博运营活动中,向公众传播,不属于合理使用,且未为黄缨署名,侵害了黄缨对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对此,法院判决阿里巴巴在其运营的微博“阿里巴巴1688V”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向黄缨赔礼道歉,并赔偿黄缨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7.1万元。

  微梦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黄缨并未向其发送侵权通知,微梦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经查证涉案漫画作品已经删除,且原告认可涉案漫画作品已经删除,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微梦已经及时对涉案行为做了处理,不应再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黄缨对微梦的全部诉讼请求。

  互联网等新媒体的高速发展下,近几年微信公众号、微博号等自媒体平台涌现,通过自媒体平台向公众传播信息也逐渐成为企业宣传自身形象的一个重要渠道,但由于自媒体低门槛、易操作等特征,自媒体领域已经日益成为侵权行为的重灾区。

  针对自媒体侵权事件高发的现象,法院提示自媒体用户,应当慎重管理自媒体平台,做到依法管理自媒体信息,切勿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对委托他人代为管理的自媒体平台,仅仅做到合同约定不得侵权是不能免责的,应当加强管理,对于平台信息从严审核,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发生纠纷后,应当依法及时举证。

  此外,从业者也表示,除平台自身提升版权意识外,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加强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与此同时,从多方面实现可实施性保护措施的落地,如减少侵权类事件的诉讼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一旦有侵权事件发生,通过简单、高效的诉讼流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盗版资源的传播,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版权方的损失。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邓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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