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创性、合法来源、赔偿额是案件焦点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方向的杜秀军律师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道,此案存在三个焦点问题。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因此要确定涉诉地毯的图案能否购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杜秀军解释道,“如果不够成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就不能享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仍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第二,杜秀军认为,前述希尔顿南海酒店相关负责人关于“地毯由设计单位设计并制作”的回复,是知识产权诉讼中常见的“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可作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但不能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使用也会构成侵权。”杜秀军称,“艺森地毯也可以将为希尔顿酒店提供地毯的第三方公司追加进来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希尔顿酒店则有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是关于赔偿额的确定,杜秀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按照著作权法的赔偿标准,应先确定原告损失,按照其损失来确定赔偿额;如果不能确定原告损失,则可根据被告的获利额来计算,即被告侵犯著作权后所获得的利益;如果原告的损失额和被告的获利额都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可参考许可费基数进行裁量准。“最终可能按照原告地毯的成本价格、每块地毯出售的利润和希尔顿南海酒店的地毯使用量来确定原告的赔偿数额。”
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则认为,该案中如果酒店使用的地毯是通过第三方公司采购的,则属于第三方公司在地毯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复制使用了该案中原告的美术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酒店甚至施工方侵权责任的认定可能比较困难。因为酒店或施工方是从第三方公司购买了有版权瑕疵的地毯,并不存在复制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该复制行为由地毯生产厂家发生,而酒店或施工方很难判断出其所购买的产品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赵占领说道。
不过,在邓小旺看来,不论业主向谁采购了地毯,最后的地毯使用方是希尔顿南海酒店。“不管是希尔顿酒店还是其他酒店,我们认为最终是这个酒店使用了艺森地毯享有著作权的地毯,那么对方就涉嫌侵权。”
法治周末记者 文丽娟 共2页 上一页 [1] [2] 静安希尔顿更名为昆仑大酒店 锦江国际集团自己管理 上海静安希尔顿酒店将谢幕 硬件略显老化逐渐落后 上海静安希尔顿酒店即将谢幕 外资酒店遇新难题 多家5星级酒店退房后未换床品 希尔顿回应:正调查 上海第一家希尔顿即将撤牌 见证上海酒店业三十年 搜索更多: 希尔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