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养乐多商标所有者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今年初起诉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然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并要求赔偿120万元一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果然公司需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以下简称“益力多本社”)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客玛公司”)需立即停止销售果然公司生产的“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益力多本社发现,果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并由乐客玛公司销售的含乳饮品上使用与涉案产品相近似的包装盒容器,并使用与“益力多”注册商标近似的“益菌多”标识,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益力多本社表示,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相关宣传资料和信息,召回尚未销售的全部“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及宣传资料并予以销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万元。但果然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益菌多”商标是通用名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单瓶容器系行业通用容器,且与被上诉人的产品形状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果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益力多本社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另外,乐客玛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果然公司生产的“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果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被上诉人的主体组合商标构成近似,整体包装装潢与被上诉人产品近似,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细微差异不足以防止一般公众的混淆。因此,果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故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益力多本社成立于1949年1月,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均系益力多本社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涉案产品的中文译名有两个,一为“益力多”,主要在广东省地区销售,另一个为“养乐多”,在“益力多”销售地区以外的地区销售。益力多本社享有“益力多”和“养乐多”单瓶容器和五连排包装装潢的著作权及多个“益力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北京商报讯(记者 孙麒翔 王子扬)
搜索更多: 益菌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