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案件数量,广州中院2014年在全国成立首家电子商务审判合议庭,3年间结案354件,其中七成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面对新类型层出不穷、纷纷“触网”的电子商务行为,市中院法官建议消费者,网购过程中应尽量固定电子数据证据,如注意截屏、保留网页等。广州市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表示,电子商务案件审判合议庭成立初期,“秒杀”、团购、网络海外代购、网络广告、域名抢注、搜索排名等是当时面临的新型案件。2015年以来,又出现了网络直播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网络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平台之间的纠纷等新案件。
案例 1
顾客起诉当当网 对方让其到北京起诉
王某在当当网购买商品,因不满意货物质量,遂向合同履行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当当网。当当网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已在官方网站上的交易条款中载明“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某某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此案件应当由当当网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认为,当消费者进入该网注册页面时,已经默认选定为同意《当当网交易条款》。此外,网站没有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让消费者注意到该协议管辖条款,消费者难以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因该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限制,故裁定驳回当当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法官说法:格式条款讲公平,提请注意并说明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制定电子商务格式条款,不得存在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案例 2
恶意串通“刷单”虚构交易额
2015年2月,网店经营者劳某(甲方)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乙方)签订《托管运营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保证店铺在服务期内的总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签订合同后,劳某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了8万元服务费。劳某称合同签订后,其根据某网络科技公司要求分别向案外人吴某、刘某支付了122000元、62000元推广费,用于网站销售刷单所需,后上述款项已回流至劳某处,某网络科技公司对雇请人员刷单一事予以承认。劳某诉请确认案涉《托管运营服务合同》无效,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劳某8万元运营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案涉合同无效,劳某的诉请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网络交易须诚信,“刷单”交易判无效
网络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为网络经营者提供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等服务的,该合同无效。 共2页 [1] [2] 下一页 北京消协点名当当网在售电脑椅 产品脚轮出现断裂 北京消协点名当当网在售电脑椅质量差 当当网在售一款电脑椅质量差 飞牛网当当网在售食品不合格 食药监总局通告4批次食品不合格 天猫、当当网均有售 搜索更多: 当当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