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的强势做法,在国内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不少观点认为,用户的打赏行为与购买行为有着本质不同:打赏就像是小费,相当于赠予,而购买则是消费;苹果公司可以从用户的购买行为中分成,但对于用户赠予小费的行为,则不应当介入。
汕头大学国际互联网研究院院长方兴东则将苹果公司的行为称之为“强收买路钱”:“打赏、赞赏、小费等付费服务功能,是中国互联网的一大特色,最近几年如火如荼,带动了直播、知识付费等诸多新兴的商业模式。与传统服务购买不同,这种打赏行为通常直接发生在用户和内容作者之间,与微信、知乎等社交媒体平台以及谷歌、苹果等系统平台关系不大,一般也不收取费用。所以,苹果提出的分成30%,最直接损害的就是广大用户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则表示:“打赏与否,消费者有自己的选择权,苹果只是提供硬件和工具,打赏分成的逻辑有点说不通。打赏分成对内容创作者不公平,苹果此举可谓十分冒险。”
在朱巍看来,苹果公司之所以要求打赏功能必须通过其IAP机制,根源可能在于苹果公司担心自己被“OTT”(“Over The Top”的缩写,是指互联网公司越过运营商,发展基于开放互联网的各种服务)。
“目前,苹果在国内市场的粘性和不可替代性都在下降,包括iOS系统,国内很多互联网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生态圈。苹果或担心自己像当年的运营商一样被渠道化。”朱巍说。
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苹果新规一方面体现了其努力提振服务收入比例,基于苹果iOS之上的各种服务都要雁过拔毛;另一方面,也能看出他准备进一步收紧应用控制权,并不惜与微信等超级应用正面交锋。”方兴东表示,“苹果这种明显超越常理和常规的做法,主要凭借的还是在智能手机领域强大的垄断地位。”
“霸道”“蛮横”,是众多媒体在解读苹果公司此次针对打赏功能所采取措施最常用的形容词。而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些形容词所映射的苹果公司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苹果公司要求所有应用的打赏功能使用其IAP机制,并且参与30%的分成,涉嫌构成强制交易、搭售、价格垄断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蔚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林蔚介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他看来,苹果公司已经达到这一点,“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上,应当认定为基于iOS应用程序的分发市场,在这一市场上,苹果公司占据绝对的垄断地位”。
林蔚解释,为何不将相关市场扩大到所有智能手机市场,是因为苹果手机及其系统天然具有封闭性,壁垒较高:“苹果公司的硬件和系统与安卓市场完全不同,二者之间没有可替代性。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旦苹果公司在iOS系统中对应用程序的打赏功能采取相关措施,用户不可能为了实现几个应用的打赏而去换手机、换操作系统,因为成本太高。一旦应用开发者在iOS系统端损失用户,在安卓市场方面是无法找回的。”
“此外,对于应用开发者而言,iOS客户端的开发与安卓系统客户端开发是完全独立的,二者采用不同的编程语言和规则。因而,这两个系统所划分的市场,也应当独立看待。”林蔚表示。
方兴东对此持同样的观点:“目前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只有两个竞争者,是典型的双头垄断形式。苹果是手机、操作系统、应用商店和应用服务等形成了垂直一体化的垄断特性,只要你购买使用苹果手机,你就不得不接受苹果整体平台的各种规则,除非你改用安卓,但对长期习惯使用苹果的用户来说,无论是使用习惯,还是极高的转移成本,都基本形成‘锁定效应’。这种借助平台而强行搭售,明显滥用了垄断地位。工商总局应该对苹果这一行为及时展开反垄断调查。”
林蔚则建议,对于苹果公司相关政策不满的应用程序开发者,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投诉、举报苹果公司涉嫌垄断的相关行为。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曾发布《关于召集遭苹果应用商店下架的开发者采取集体行动的公告》,召集中国开发者发出自己的权利诉求。
“已经有数十家应用软件厂商参与,通过律所的渠道来反映问题。”林蔚表示,目前,还没有应用软件厂商敢于直接同苹果公司撕破脸,更多是通过提供线索、以律所的名义出面进行投诉和举报,“毕竟这些应用软件厂商以后还是要在App Store上发布应用,这个大的市场,谁也不想因得罪苹果而放弃。这或许就是对垄断者的恐惧。”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李含 来源:法治周末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东南亚首家苹果专卖店在新加坡开张 现场壮观 抢在iPhone之前扎堆发布新品 国产手机继续挤压苹果 苹果最大问题不是傲慢 而是老了 苹果“大开杀戒”:要么30%的打赏 要么关闭赞赏功能 微信叫板苹果强收过路费 专家:苹果或失中国市场机会 搜索更多: 苹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