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讯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该网12月19日发布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最终宣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裁定书针对的是宁春花、刘云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一审判决中,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宁春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刘云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宁春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此次上诉。
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康宝莱一家减肥店涉入其中。该裁定书显示,赵某和金某在经区黄海路租了一套房子,经营康宝莱减肥产品,后加入宁春花和刘云峰的非法集资项目,再之后店里的员工、几个顾客都加入该项目。
裁定书中的证人证言显示,数人在上述康宝莱减肥店中加入宁春花、刘云峰的非法集资项目。而宁春花和刘云峰也承认了这一点。据宁春华供述,她和本地客户一般都是在康宝莱减肥店等地一起交流。据刘云峰供述,宁春花和他一般在康宝莱减肥店讲课、交流。(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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