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 “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终于在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涉及“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乔丹商标案历时4年落幕
“乔丹”商标案事件起始于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没有放弃自己的申诉,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北京法院依旧维持原决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直至2015年,他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乔丹的坚持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
判决结果宣布后,迈克尔·乔丹发表声明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上海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随后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在品牌推广过程中他们始终有做防公众混淆的说明,乔丹体育是民族企业,公司一直热心支持体育和公益事业,近三年向国家缴税超15亿元,他们尊重判决结果,而这次判决也不会对公司目前使用的商标造成影响”。
那么,最高法判定撤销中文“乔丹”商标的判决结果,对于乔丹体育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乔丹体育在目前主营业务上使用的四个最主要商标,都在驳回50个案件当中,对乔丹体育而言,今天的宣判并不会影响到它未来的经营。”
乔丹体育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被判应予撤销的“乔丹”商标并不在乔丹公司的主营业务内,而是周边业务的商标注册,比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的商标注册。
至于乔丹体育公司名称中的“乔丹”二字,由于是公司名称,与商标案件并无太大联系,所以乔丹体育的名称依然会继续出现在中国市场上。
据了解,乔丹体育注册的78个商标中,有不少属于防御性的商标(即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并没有实际使用或不涉及主营业务。此次判决涉及予以撤销的3个商标,均是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并不在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之内,这些商标注册均不满5年。 共2页 [1] [2] 下一页 乔丹商标案历时4年落幕 专家称乔丹体育IPO或被终止 渐行渐远的“乔丹”中国商标 最高法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乔丹:欣慰姓名权得到认可 乔丹体育商标案败诉后 可以使用拼音“QIAODAN” 输了官司 不过Jordan也许就此和乔丹撇清了关系 搜索更多: 乔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