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起诉北京知识产权局,要求撤销苹果iPhone 6侵权佰利100C手机判决的案件,已于12月7日正式开庭,经过近7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2014年底,佰利公司以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为苹果公司的代理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中复公司”)以及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 6、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责令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佰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出,该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佰利公司认为,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做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北京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规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两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苹果公司、中复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要求宣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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