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瑕疵”不足以影响结论真实
二审判决书显示,绿普生公司在二审过程中并未提供新证据,法院对一审判决中查明的事实予以了确认。
根据绿普生公司的上诉书,其对天津消协检测结果的不认同主要在于两个方面: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检测样品为绿普生公司生产,因天津消协没有存留样品而无法复检;此外绿普生公司认为相应机构没有鉴定资质。
而绿普生公司对天津消协检测结构的质疑依据源自于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商品比较试验项目,应根据样品测试需要确定测试样品及备份样品数量。对于带有破坏性的测试,应预留备份样品。测试样品和备份样品应为相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测试样品和备份样品在比较试验结果公布后一般应保留六个月以上。
卢秀玲表示:“送检过程没有第三方机构公证,天津市消协以蔬菜不便保存为由而没有备份样品,其实将蔬菜打碎低温储藏可以保存较长的时间。但是现在我们已经没有机会再次对检验样品复检了。”
另一方面,对于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主的比较试验来说,《办法》也指出,比较试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在比较试验结果使用上,不对样品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对样品的具体测试项目只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表示。
天津市消协表示,其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的比较试验仅对消费者日常消费具有参考作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同于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法律对其程序并无强制性规定,主观上也没有侵权的故意。
法院在判决中也支持了这一观点:比较试验不属于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也不存在足以影响结论真实的重大瑕疵。此外,天津消协提供了采购产品的相关单据证明,而绿普生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因此认定送检样品为绿普生公司的产品。
万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婧姣律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如消协自身对比较试验的定性一样,天津消协在公布检测结果时并没有进行添加、改动或者定性的评价。而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为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在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对于检测结果的呈现难以认定为违法行为。”
“社会公益组织或者个人所进行的类似试验不在少数,而对于其中每一个环节都要求公证其实是有些苛刻的,这在无形中对于人力物力都增加较大的负担,所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也不会苛求公证机构的在场。”保婧姣说道。
有机食品认证乱象
天津消协的比较试验未被认定侵权的另一主要原因,在于二审法院认定绿普生公司因被撤销有机认证所产生的损失与天津消协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认定名誉侵权的要件之一。”保婧姣说道。
2015年9月11日,天津消协首次将检测结果告知绿普生公司。当天,为绿普生公司颁发有机认证的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对绿普生公司生产基地进行检查和产品抽样,未检测出农残,并通知了蓟县市场和监督管理局。
9月15日,绿普生公司又自行委托天津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对其生产的有机韭菜进行检验,结果未检出百菌清残留。
不过,虽然中绿华夏的检测结果没有农残,但中绿华夏最终选择了参照天津消协的检测结果。
在4个月之后,中绿华夏以天津消协对绿普生公司的检测中出现农残为由,撤销了其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包括了两次不含农残的检测结果,同时也认定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是中绿华夏与绿普生公司之间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与天津消协的对比试验有直接因果关系。
据介绍,有机认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而且一年收获多茬的农作物,每次收获时都要对其进行复检,而每次复检,种植户均要向检测机构重新支付检查费用,如果种植户要追加检测品种,费用还会相应增加。
此前也有媒体报道有机认证行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有些认证机构审核前都会进行提前通知。监管部门半年或一年才来检查一回,而且都是抽查,企业有机会钻空子;有机构甚至提供“规避风险指导服务”业务,由专人指导有机蔬菜用了化学农药后如何不被检测出来。
天津消协在《报告》中也建议要加强质量认证产品的后续管理:有关部门继续加强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包括认证蔬菜、品牌蔬菜在内的蔬菜产品的抽检,让消费者放心选购。建议认证机构加强对企业认证后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以保证质量认证产品的优质和安全可靠。
来源:法治周末 记者 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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