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市公司9%的平均收益率核算,该两笔预期收益核算现值为280亿元人民币,万科公司的损失约为6.09亿元。
我与郭捍东律师联合代理的原告投资者袁女士、张先生分别诉万科公司、要求撤销其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项下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纠纷两案,日前收到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送达的召开庭前会议的《通知书》。同时,还收到法院转来的万科公司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合计12亿元。
从目前可以检索到的案例看,此案可谓中国上市公司乃至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之诉中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
在《申请书》中,万科公司认为,原告要求撤销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涉及资产交易总额456亿元人民币,对万科公司及广大股东影响极其重大。现由于本案诉讼,导致本次交易轻则停滞不前,重则彻底无法实施,将给万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原告持股数量微小,本次交易失败对其影响微乎其微,原告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极高的交易,万科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滥用诉权、恶意阻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谋求不当利益的嫌疑,为平衡诉讼给双方造成的严重不对等的成本和风险,维护万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万科公司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三款,请求法院裁定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就担保金额而言,万科公司认为,原告缴纳6亿元作为担保是合理的,理由是:本次交易涉及金额达456亿元人民币之巨,未来预期收益将十分可观,而万科为达成交易已经支付了相当金额的法律、财务费用。受本案诉讼影响,本次交易已很难正常推进,并可能最终无法顺利实施,届时不仅万科预期收益落空,为交易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将彻底损失。经初步估算,万科公司为本次交易而支出的财务顾问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和律师费约为3850万元。
万科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的预期收益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后期开发预期结算收益估计为314.9亿元,另一部分为本次交易涉及的52万平方米的物业为自持项目,此部分评估增值为225.2亿元。按照上市公司9%的平均收益率核算,该两笔预期收益核算现值为280亿元人民币,万科公司的损失约为6.09亿元。若本次交易因本案诉讼而最终无法实施,万科公司的损失则为前述预期收益的现值,即280亿元。
综上所述,为平衡万科和原告的诉讼成本,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损害万科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万科公司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裁定原告提供相应担保,担保金额暂根据最低损失额计算为6亿元,后续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万科公司还将保留要求担保人追加担保金额的权利。若原告拒绝缴纳,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对于万科公司上述申请,原告向法院寄送了《关于驳回万科公司要求原告支付诉讼担保金的申请函》,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万科公司诉讼担保金的申请。
原告认为,万科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让原告支付巨额诉讼担保金的做法,与法律不合,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法院驳回万科公司的申请。我国公司法虽规定,“股东提起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时,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目前的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个公司法司法解释(包括征求意见中的司法解释),对诉讼担保请求的成立要件、提出期间、豁免原告担保提供义务,以及原告未提供诉讼担保金的法律后果、决定担保数额的因素等,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诉讼担保制度的作用,是防止撤销权诉权的滥用,但同样应当反对借防止滥用诉权为名、设置高门槛抑制股东作为权利主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
原告强调,在本案中,原告根本不存在滥用诉权的问题。从权利上,原告只是作为权利主体的股东,在行使公司法所赋予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与参与公司治理的职责。从事实上,涉案的十二项决议,仅是董事会对预案的表决,最终只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目前只是一项或有的交易方案而已,何况,该十二项决议的“通过”,会上大股东华润公司投否决票于先,质疑表决应计人数、决议通过比例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于中,大股东宝能系、广大中小股东与社会舆论问责之声于后,但一直在公司纠纷与交易所监管层面上运行,僵局至今未解,现原告主张依法进行司法审查,这是完全正当之诉讼目的,何谈滥用诉权?何来恶意阻止?参考域外法律,日、韩商法上规定,所谓恶意,是指明知无撤销事由而提起诉讼,那么,万科公司这项或有的交易方案已到了不可撤销的状态了吗?
从信息披露上,万科公司虽公布过这项或有的交易方案金额达456.13亿元,但万科公司声称的中介费用约3850万元一项,却从未公布过,此是否信息披露上的重大遗漏?同时,万科公司认为,本案的诉讼有可能使金额高达465.13亿元、中介费3850万元、预期收益现值280亿元的交易“轻则停滞不前、重则彻底无法实施”,又向法院申请了巨额诉讼担保金,显然,本案已被万科公司认定为是《证券法》第67条第(十)款规定的、应予信息披露的“重大诉讼”,但明知“重大诉讼”却一直不予披露,在此,又有否重大遗漏之嫌?
笔者想问的是:万科公司通过申请巨额诉讼担保金,就可以剥夺或阻止中小投资者的发言权吗?按照万科的逻辑,以后凡出现中小投资者要求撤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时,上市公司均可要求中小投资者提供巨额担保金,那么中小投资者将彻底失去话语权、无法起诉撤销决议,这显然有违法律倡导的公平、公正原则。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宋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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