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一份天目药业前中层员工讨薪胜诉的判决书被公开,天目药业近些年不断在盈亏线上下浮动的玄机随之暴露。
“上诉人申请的三位证人均证实被上诉人(天目药业)连续几年经营业绩不佳,为了保盘而采用拖欠员工工资等多种方式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利润,从而制作出从表面看起来漂亮光鲜的财务报表。”天目药业前员工叶军在上诉书中这样表示。
虽然该诉讼涉及金额仅36.72万元,但结合天目药业对应年度的财务数据来看,上述员工的指证并非空缺来风。
讨薪诉讼“揭老底”
最高人民法院7月26日披露的《叶军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1日下发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2434号】,在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天目药业应支付原告叶军工资22.67万元(未完税)”的基础上,再判决“天目药业还应支付叶军经济补偿14.05万元”。至此,叶军提出的所有诉求均获得了法院支持。
判决书显示,叶军原系天目药业职工,2000年12月进入天目药业,2014年10月离职。
2010年5月8日,叶军与天目医药公司签订《2010年年薪及考核(奖励)的办法》,内容为“聘用叶军同志担任医药公司(股份公司药品部)总经理助理,全面负责营销中心各项工作,2010年年薪基数定为15万元,月发1万元,预留3万元年终考核,完成任务后即补发年薪3万元……”2011年3月18日,根据叶军与天目医药公司《关于年薪及考核办法的补充约定》,其年薪基数调整为20万元。
但2010年至2014年,天目药业仅按年薪12万元的标准对叶军发放工资。叶军认为公司拖欠工资,要求解决未果而提出辞职。2014年12月22日,叶军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天目药业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22.7万元,且支付经济补偿金14.05万元。
在今年3月浙江省临安市法院一审判决时,该院认为,双方对于叶军的剩余工资问题存在争议,叶军以天目药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故一审结果判天目药业支付原告叶军工资22.67万元,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叶军再次上诉,并指出:“上诉人申请的三位证人均证实被上诉人连续几年经营业绩不佳,为了保盘而采用拖欠员工工资等多种方式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利润,从而制作出从表面看起来漂亮光鲜的财务报表。从而,也进一步证实,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的工资是有意而为,而并不是因为双方有争议才造成的。” 共2页 [1] [2] 下一页 天目药业“掐架股东“减持 涉嫌违规 品牌褪色,天目药业还剩下什么? 搜索更多: 天目药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