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先生:我很质疑一点,他们明明知道公司有1.25倍的规定但是就是按两倍的收,不遵守公司的规定,我甚至怀疑他们直属的管理者,区域经理也有可能知道快递员是这样收取费用的,但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我心里就很担心,我之前付过那么多的快递费,快递员是不是有乱收费的现象?有时候我们多出几块钱没有多大的感受,但是多出十几块钱就感觉有些不对劲,然后再去找公司,还有那么多的消费者可能就没有去找这个公司了,收了就收了,可能找了公司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所以到最后还是这样收,这对我们消费者来说肯定是很不利的。
关于这一话题,《中国民商》执行总编张立栋和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共同进行了分析与讨论。
经济之声:这个案例是关于快递员不按公司规定,多收快递费的问题。你们觉得这样的情况是个案吗?
张立栋:我个人认为这好像不是个案,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经济之声:案例中消费者易先生多次与快递公司沟通,最后找到对方的客服经理来核查这件事,最终是证实了快递员没按公司现行的规定,超额收取了一笔快递费用。而且表示要退还费用。像这样的情况,消费者有权索赔吗?
郑传锴:除了退费之外,如果消费者碰到与该案例类似的情况,它已经涉嫌或者至少可能构成价格欺诈,按照现行消法的55条,如果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就应该按照服务收费的三倍进行追加赔偿,如果不足500元就按500元计,所以我认为易先生是有权利向快递公司进行索赔的。
经济之声:快递公司方面表示,以前公司是按大概两倍的费用收取的,后来改为1.25倍,并明确下来,由公司所有工作人员执行。但是现在消费者质疑,快递员是明知有这样的规定,而故意以两倍的价格收取快递费。这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
郑传锴:实际上我们要证明“明知”是件很难的事情,但是实际上按照快递公司给我们的答复,他已经达到了一种应知的状态,也就是说,在他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按照他们的培训内容和内部规范,他应当知道这个事情,所以他是应知而不知,我们可以认为它有价格欺诈的行为了。
经济之声:一开始,这名多收费的快递员也强调,他们不是公司的直营店,大概的意思就是,上面有规定,但是下面具体工作可以变通执行。这样的说法靠谱吗?
张立栋:并不是完全直营的模式,有大量的加盟公司,所以管理上的风险确实存在,因为加盟公司都属于法人,有比较强的自主权,它们在向快递公司申请加盟的过程中会有一个协议,例如设定一个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上,加了价格之后的收益可能就是归它们所有,所以会出现这样一个灰色的管理地带。因此快递公司对于这种模式应该进行反思,而且要看到中间可能存在的漏洞,快递员在定价的过程中弹性过大,会给公司的品牌和服务质量造成影响。
经济之声:如果出现问题,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郑传锴:当然是由成立人,也就是加盟商来承担责任,所谓的内部规定只能在内部管理的状况下适用,例如加盟商和圆通公司总部之间可能有一些处罚机制。但是它对外必须进行统一,如果圆通公司规定了相应的标准,但是加盟商没有执行,加盟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之声:快递费用为什么会有限价?难道不应该是市场协议价吗?只要消费者愿意支付,是否收多高都行?
张立栋:实际上给快递员一定的定价权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消费者要快递一个物件,它的重量很轻,但是它的体积非常大,这样一来,仅以重量为标准来进行收费,对公司来说可能是得不偿失的。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应该有一定的价格协商空间,所以我认为这件事情不能一概而论,但是针对相对标准化的产品,就应该依照公司公开的定价基础来进行收费。
经济之声:这一事件给快递公司也提出一个管理上的问题,如何才能保障公司的规定严格执行?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张立栋:因为现在很多快递公司都已经在准备上市了,上市之后它们的合规成本会越来越高,对这些公司来说,我们一定要补齐它们的管理漏洞,对外也应该形成一个可以依赖的价格体系,否则公司未来要面临的管理风险可能会越来越大。对于定价机制来说,相应的主管部门应该予以一定的规范,仅仅把定价权交给市场双方,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郑传锴:定价权的基础是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并且依法合规的情况之下,其实相应的市场定价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上市公司或者准备上市的公司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来源: 央广网) 共2页 上一页 [1] [2] 顺丰控股拟借壳上市!!!估值433亿比申通和圆通总和还高 为解决“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 圆通开启众包模式 快递加盟擂台打到境外 圆通以跨境物流回击安能? 放开夫妻店加盟 圆通突围“最后100米” 申通圆通敲定借壳方案 顺丰提速 快递三巨头上市一步之遥 搜索更多: 圆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