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3月31日,上海,快鹿集团旗下理财平台金鹿财行遭遇投资人围堵挤兑,众多投资人齐至金鹿财行,要求兑付。金鹿财行在现场派出了一位负责人应对,组织沟通事宜。CFP
“想家想儿女了。原本想趁五一放假去美国商谈两天的机会看望儿女,现在又泡汤了,担心别有用心的人又会把我的出国做文章来吓唬投资人。整整四个月没有看到你们了,希望你们都懂我。”
……
“临危受命”的快鹿集团董事局主席徐琪在4月19日开通微博后与投资者频繁“互动”。《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发现,其发布的每条内容几乎都与快鹿系兑付有关。
5月22日,网传苏宁众筹冻结华瑞股权,快鹿资产处置遇阻。5月23日,徐琪在微博上公布了与苏宁集团相关负责人的短信往来,使矛盾公开化。
快鹿集团四问南京鼓楼法院和苏宁众筹
5月30日,上海快鹿投资集团开会公开通报与苏宁众筹的法律纠纷。快鹿集团称此前苏宁众筹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快鹿集团拥有的华瑞银行1.2亿元股份以及价值1亿元以上的中科招商股份(其中华瑞银行的这部分股份原本是快鹿集团作为特兑基金的标的),并对南京鼓楼法院和苏宁众筹冻结快鹿旗下资产一事提出四点质疑。
其一:双方法律关系上的疑问
在快鹿集团、万向信托、苏宁众筹就《叶问3》产品合作之初,签订有信托协议及担保协议各一份,其中两份协议中的“债权方”及“被担保方”均为万向信托,而协议中亦有明确规定,合作中出现民事纠纷的管辖权在“债权方/担保方”所在地,即万向信托所在地杭州。
此外,根据南京鼓楼法院向快鹿集团出具的调解书,明确注明:原告(苏宁)诉被告(快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而后法院又于4月26日冻结快鹿旗下业祥及华瑞银行两大资产。而据前述的信托协议,产品到期日为4月27日。由此可见,苏宁在产品到期前,已经向法院申请立案。实际上,双方在4月27日产品到期前,并不存在所谓债务上的纠纷。从管辖地及双方法律关系上,南京鼓楼法院出于何立场受理此案件?
其二:保证诉讼双方主体知情权的疑问
快鹿集团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了一份“时间表”。
对此,新任快鹿集团律师——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勇律师告诉记者:“从此案立案至今,快鹿集团未收到南京鼓楼法院提供的关于冻结华瑞银行股份的裁定书、资产清单、执行通知书等等。”
其三:关于超额冻结的疑问
快鹿集团表示,4月26日,南京鼓楼法院冻结快鹿旗下业祥及华瑞两部分资产,业祥资产价值约为12亿元,华瑞银行股份资产价值1.44亿元。苏宁因4000万欠款冻结超额30余倍快鹿旗下资产。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发布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该规范明确法官应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南京鼓楼法院出于何立场冻结快鹿如此多的资产?
其四:机构和个人谁先兑付
5月26日,快鹿集团高层与苏宁众筹再次进行谈判。快鹿提出,可做出让步,先行支付苏宁到期的4000万,请苏宁众筹将华瑞银行股份予以解冻;对于未到期的3000万,也恳请苏宁众筹从广大投资者利益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体现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尊重快鹿的公平、平等的兑付原则,以个人投资者的兑付工作为重。
快鹿集团称,该方案被苏宁众筹严词拒绝。
苏宁众筹:法院立案时债务人已预期违约
带着以上疑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向苏宁众筹求证。6月4日,苏宁众筹相关负责人就以上“快鹿四大疑问”做出了官方回应。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2016年2月至3月,苏宁众筹及万向信托履行筹后管理,要求对方提供真实信托资金用途,同时要求担保方东虹桥对超额担保作出说明,“如担保无效则需增加其他增信措施,但是对方未给予有效解决方案。对方严重触犯信托合同约定条款,3月14日,万向信托依照合同条款函告对方信托贷款到期,要求于3月18日履行还款义务。因此,立案时债务人已预期违约。”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款“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苏宁众筹作为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苏宁众筹及苏宁众筹平台投资人的合同权益,苏宁众筹提起诉讼,完全合理合法。
关于南京鼓楼法院管辖权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快鹿集团与万向信托之间的协议中约定了管辖为:“债权人/被担保人所在地”,也就是原来万向信托所在地,现在万向信托把债权转让给苏宁众筹了,苏宁众筹取代万向信托成为了快鹿的债权人。 共2页 [1] [2] 下一页 苏宁众筹与快鹿资产处置纠纷曝光 双方投资人开撕 快鹿艰难还账:挤出7000万 窟窿巨大 快鹿50亿资产包“半遮面” 正寻买家“打包”出售 快鹿集团陷兑付危机 董事长:资金缺口每天增1亿 解构快鹿集团母公司: 5000万至50亿,注册资本的暴增路径 搜索更多: 快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