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租民房用作员工宿舍,签了一年合同,但三个月后就搬走,且未按合同约定提前30天通知房东,被告上法庭。前不久,东城法院判双方合同解除,味多美赔偿房东王某租金损失10800元,赔偿屋内物品损失10000元。
原告王某诉称,2002年4月14日,他与味多美职员何某某签订租赁协议,将位于东城区前门东大街的一处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作员工宿舍。此后多年,双方多次续签租赁合同。2012年7月14日,双方又续签一年合同,约定租赁方提前退租应提前30天通知房东。然而,2012年10月14日,被告从涉案房屋搬走,但双方未对涉案房屋进行交接及验收,也未提前通知王某。王某还表示,按照租赁约定,房内只允许居住10人,但实际居住17人,并对房屋改造破坏。
味多美公司辩称,2012年10月15日公司员工搬走时,已将房屋钥匙留在涉诉房屋内,且原告在场,双方已于当天口头约定解除合同。涉诉房屋及相关物品的折损系正常使用产生的自然损耗,因此不同意赔偿。王某称,他的确目睹被告从涉案房屋搬走,但双方未对涉案房屋进行交接及验收,被告也未将房屋钥匙交还。
立案后,法官对涉案房屋勘验发现,涉案房屋内墙壁、房顶部分破损、地面及楼梯的地板革部分破损,且部分家具受损。东城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解除合同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味多美员工于2012年10月14日从涉案房屋搬走,但未提前30天通知原告,也未对涉案房屋进行交接及验收,法院认定被告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味多美公司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0800元,赔偿原告物品损失费10000元。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岳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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