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冯长顺诉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及该产品代言人姚明一案,姚明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再次被驳回。二中院审查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去年4月,冯长顺认为自己购买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有虚假宣传嫌疑,将经销商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及该产品代言人姚明诉至法院(详见本报2014年5月19日A1版《鱼油胶囊虚假宣传牵连姚明吃官司》),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退还货款88.2元,赔偿500元。姚明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1分钱。随后,姚明以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为由,向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该地法院审理。2014年8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书面裁定,驳回了姚明管辖异议申请。此后,姚明再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百姓阳光大药房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冯长顺选择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应予支持。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姚明关于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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