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公布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据介绍,此次监测采用DB31/622-2012《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上海市地方标准要求,对产品的适用面积项目进行风险监测。
本次风险监测共采集样品25批次,经检测,7批次产品的实际适用面积与标称不符;3批次产品既未标称适用面积,也未标称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结果显示,商标为“TCL”(规格型号为“TKJ-F260A”、生产日期批号为“132018426860/2013.12”)、标称生产企业为“佛山市南海TCL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空气净化器未标称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商标为“惠而浦”(规格型号为“WA-4001FK(香槟金)”、生产日期批号为“SN1Q2BYT4110038810/20140111”)、标称生产企业为“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空气净化器未标称洁净空气量;商标为“PHILIPS”(规格型号为“AC4025”、生产日期批号为“2014.03.17”)、标称生产企业为“珠海经济区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的飞利浦空气净化器未标称洁净空气量。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示,购买空气净化器时,应关注空气净化器明示质量标准与适用面积的标注依据,不同标准或依据存在差异,可能引起产品使用实际效果不佳等问题。来源:人民网 作者: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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