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永刚 实习生 付洋)3月4日,记者接到群众投诉,称河南曙光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曙光医院”)网站医疗广告宣传某些内容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记者打开“河南曙光中西医结合医院(官方网站)”,发现网站上有“内痔、外痔、混合痔、肛瘘、肛裂、肛脱……”等疾病名称介绍。点击“诊疗技术”一栏,就会出现“彩色超导光电子肛肠镜”、“美国强生PPH痔上黏膜环切术”、“美国HCPT微创消融术”、“RPH自动痔疮套扎术……”等诊疗技术介绍。
在网站上,还有对冉纪萍等专家的介绍,并介绍冉纪萍为中医药科技大学教授、香港肛肠疾病研究院客座教授、全国肛肠疾病救助工程中国行组委会专家等。网站上还有患者送来的锦旗。
根据投诉,3月6日记者来到位于郑州市文化路与东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左右的河南曙光医院,采访群众投诉的相关网站医疗宣传内容是否属实,又是否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院工作人员称院领导在出差,无法接受采访。
3月12日,记者再次到河南曙光医院采访,一名被称为“安院长”的男子接待了记者。记者说明来意后,安院长说:“你们打算怎么解决这个事情?”
记者称针对群众投诉的内容,请院方作出合理的解释。
当记者列举出群众投诉的河南曙光医院网上医疗宣传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内容,请医院作出解释时,安院长并没有直接表明这样的宣传是否违规,他对记者说:“你们觉得我们怎么做合理一些,要不你给我个建议,我根据你的建议去改。”
记者称医疗广告的发布应该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果医院有违反规定的地方,应该对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整改,或者去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咨询该如何整改。
安院长依然重复说:“你找个合理的、合规的网站,我们照着这个网站去改。”
最后,安院长表示:“这是行业问题,不是我们一家医院的问题。”
■相关链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第七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何永刚 实习生 付洋)3月4日,记者接到群众投诉,称河南曙光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曙光医院”)网站医疗广告宣传某些内容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记者打开“河南曙光中西医结合医院(官方网站)”,发现网站上有“内痔、外痔、混合痔、肛瘘、肛裂、肛脱……”等疾病名称介绍。点击“诊疗技术”一栏,就会出现“彩色超导光电子肛肠镜”、“美国强生PPH痔上黏膜环切术”、“美国HCPT微创消融术”、“RPH自动痔疮套扎术……”等诊疗技术介绍。
在网站上,还有对冉纪萍等专家的介绍,并介绍冉纪萍为中医药科技大学教授、香港肛肠疾病研究院客座教授、全国肛肠疾病救助工程中国行组委会专家等。网站上还有患者送来的锦旗。
根据投诉,3月6日记者来到位于郑州市文化路与东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左右的河南曙光医院,采访群众投诉的相关网站医疗宣传内容是否属实,又是否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院工作人员称院领导在出差,无法接受采访。
3月12日,记者再次到河南曙光医院采访,一名被称为“安院长”的男子接待了记者。记者说明来意后,安院长说:“你们打算怎么解决这个事情?”
记者称针对群众投诉的内容,请院方作出合理的解释。
当记者列举出群众投诉的河南曙光医院网上医疗宣传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内容,请医院作出解释时,安院长并没有直接表明这样的宣传是否违规,他对记者说:“你们觉得我们怎么做合理一些,要不你给我个建议,我根据你的建议去改。”
记者称医疗广告的发布应该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果医院有违反规定的地方,应该对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整改,或者去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咨询该如何整改。
安院长依然重复说:“你找个合理的、合规的网站,我们照着这个网站去改。”
最后,安院长表示:“这是行业问题,不是我们一家医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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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第七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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