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600303.SH)近年因各种原因收到多笔政府补助款,而该公司却始终没将其收到的政府补助款确认收益,而是长期挂账在“其他非流动负债”科目,曙光股份此举涉嫌调节利润。
据曙光股份公告显示,该公司在2011年和2012年先后收到多笔政府补助款,或作为企业发展基金,或补贴研发费用,再或者作为搬迁补偿款。不过,其中研发费用补助占政府补助的主体。
其中,曙光股份于2011年12月收到辽宁省财政厅拨付的汽车整车新产品研发补助款3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收到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局及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中心拨款1.2亿元和0.4亿元;而全资子公司大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于2011年和2012年分别收到大连市财政局拨付汽车研发费补贴款9000万元和12026.46万元,并于2012年收到其拨付企业发展基金7000万元。
然而,这些先后收到的政府补助,除2011年收到的3000万元整车新产品研发补助款外,曙光股份均以“尚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文件”为由,将其挂账到“其他非流动负债”科目。这一挂账就将近两年,却曙光股份却再未公告是否拿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文件等事项,也未将其确认收益,以至于有投资者追问,政府补助都用到那去了?
实际上,即使曙光股份确认为收益的3000万元整车新产品研发补助款,也是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核时建议调整的。但仅该笔补助确证收益,曙光股份2011年归属净利润便增长了2550万元。
由于政府补助长期挂账在其他非流动负债科目,至使曙光股份其他非流动负债仅为迅速飙升,由2011年初的1.56亿元增长至2012年3季度末的6.05亿元,增幅达287.8%。
据了解,企业申请获得的研发项目财政拨款,一般不是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加之研发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具备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因此大多属于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
而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即曙光股份在取得相关政府补助后,若是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研发费用,则应当于取得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确认营业外收入;相应的,若是补偿以后期间的研发支出,则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以后期间摊销。但从曙光股份2011年和2012年的财报数据来看,除3000万元的整车新产品研发补助外,并没有确认为当期收益,而在收到补贴的后续期间摊销的可能性也不大。
多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论确不确认收益,何时确认收益,都对曙光股份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若留待以后期间确认必然增厚当期业绩。
记者致电曙光股份董秘办,其工作人员表示不便透露相关信息,等3月份年报出来后可以去核对。(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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