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新闻网讯 申请人:熊宜文,性别,男,年龄28岁,身份证号码:522423198402045030
家庭地址:贵州省黔西县协和乡地庙村重心组
现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坪巷城路76号,永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福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2楼
申请要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圳捷信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返还多收取申请人4个月分期付款的人民币640元
事实及理由, 2012年9月2日,我在北碚区锦阳数码广场一家手机柜台买了一部金立手机,价格1599元当时销售人员说可以分期付款,只要首付200快钱就可以把手机拿走。由于本人从来没有办理过分期付款的经验,就问了那办理分期义务银行的工作人员(朱小莉)一个月利息是多少,银行工作人员说了一句话。我首付300元,贷款1299每个月利息和本金一共160元,(后来被告知才知道这160元里面还有担保费,保险费)结果我就这样懵懂的就办理了,银行工作人员很快就拿出一张A4大小预先写好的纸出来就简单问了我的基本信息,还问我的工作单位也及电话号码,我说没有工作单位。我只是以前在金红顺上过班,结果那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到她的办公桌哪里去了,不一会儿就拿着她写好的稿子说一会儿银行会打电话来问我。你就看着这张稿子回答就是了。不到十分钟世间我买手机哪里的电话就响了,就叫我去接电话,就问我是熊宜文吗,我回答说是,就挂断了,我就坐回去看看我买的手机去了,在过一会儿就有银行给我打电话来了,由于我对她预先写的稿子不熟悉,说起来就不是很流畅,然而那办理分期付款的人就怕我说错就叫把那她写的信息背下来,结果在回答的过程中办理人员就在旁边教我的,而且我的公司电话号码及公司地址都是她随便编造的,由于没有过这样经验就没有太注意这些,结果回答了之后就叫我去照相,照相完了叫我在我买手机哪里等着她办理完了给我,办完之后就拿过来叫我签字。告诉我说要是你要提前还钱的话要3个月以后才可以。我就回家了。由于当时坐车回家就把这分合同丢失了,也没有太过度在意。因为是银行从我银行卡上扣钱。我觉得银行不会有骗人的,就一直没有去管这个事,3个月过了我就想还钱)及2012年12月份,就不知道怎么还钱,我就去问我办理的地方,结果给我办理的人员不在,就有其他的一个工作人员给我一个电话号码叫我打电话问,结果我就打电话问了一下。结果是捷信公司的告诉我说我可以提前还款,还款,还款金额为1128元我到时就想怎么会是捷信公司不是银行呢。然而我就问了那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我首付300快钱,还了640元,怎么还要还这么多啊,她告诉我说这些费用包括担保服务费,保险费银行利息,我想这个连担保人是谁,保险人是谁我都不知道,而且签订合同时候也没有告诉我,这些费用就到底是怎么回事,如果我贷款要找担保人的话我也有选择担保人的权利,为什么被申请人要把这个担保人强加给我呢?这是什么规定,这就是不顾虑法律的规定,也在欺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说保险费用,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作为受益人我都不知道,我和被申请人也没有什么厉害关系,这保险费用又是从何处来的,而且这样条款在合同中怎么没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识,也没有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三十九条,第六条及第一款,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这是无效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第二十四条及第一款,的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这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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