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在京发布了《“3·15”案例》,这已是该研究会连续第四年发布案例。今年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消费安全领域,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健康及信息安全等。
老字号饭庄出售有毒餐盒:十倍赔偿
2010年3月,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下称“环保中心”)在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东来顺饭庄购买员工午餐,并另行购买餐盒30只用于分装午餐。当环保中心把这些餐盒送往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后,发现蒸发残渣中的乙酸、正己烷严重超标,对人体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环保中心遂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东来顺饭庄赔偿购买的餐盒费15元,并赔偿餐盒10倍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之规定,东来顺饭庄作为餐饮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餐具、餐盒供顾客使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2010年5月,法院判决东来顺饭庄赔偿餐盒费15元,并支付赔偿金150元。
“该案是我国第一例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规定作出的判决案件。”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法研究会副会长曹三明肯定了该案的典型意义。
收集公民信息数千万条:没有隐私的时代?
2010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指控周娟、李之召等10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李之召和张宜宇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达到了3000万条和1000万条。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月,周娟在上海注册公司,雇用李之召等人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3月至9月,周娟把所获取股民资料、车主名单、银行卡会员名单等公民个人信息共98万余条在网上出售。
2008年6月,李之召离开周娟的公司后,在上海、武汉等地以同样的方法做起生意。李之召从2009年3月之后所获取的股民资料、长沙和北京车主、银行客户、保险客户、高收入人群名单等公民个人信息达3000余万条。其“业绩”远远超过了“师傅”周娟。
2009年5月至8月,张宜宇将所获取的银行存款客户名单、车主名单、小孩出生资料、股民名录、高收入人群、楼盘业主资料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余万条,在网上出售牟利。
与他们相比,陈遵龙获取信息的方式可谓技高一筹。他除了在网上非法购买信息外,还在网站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骗取求职者的个人信息。短短五个月,就收集到公民个人信息24万条。
法院认为,周娟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之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年来,人们经常被动而无奈地接受着这样的事实:一次买房之后,就会经常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一次买车之后,就会经常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一次分娩之后,就会经常接到婴童用品销售电话……各种销售电话打乱了人们平静的生活,轻者受到骚扰,重者可能成为刑事犯罪的对象。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被告人在庭审中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他们以为自己所从事的行业仅仅是法律的灰色地带,虽然不当,但谈不上违法。“我们作了一个对比,庭审当天在百度上输入‘出售个人信息’几个字,立即出现了上万条信息;宣判结果经媒体报道后第二天,再次在百度上输入这几个字,发现出售个人信息的网站已经消失。”
山楂片硌崩牙:无妄之灾
2009年5月,市民华燕在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山楂片,食用时被山楂片内的山楂核崩裂一颗槽牙。虽然华燕多次到超市反映问题,对方否认所销售的山楂片有籽。超市称,销售的山楂片经生产地质检所检验为合格,不存在质量瑕疵。为此,华燕起诉,要求超市赔偿镶牙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属食品安全引发的侵权案件,我国因食品安全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适用无过错原则。根据国家对蜜饯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华燕所购软质山楂片内应无杂质。但法院查明,超市销售的山楂片中含有硬度很高的山楂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应认定存在食品质量瑕疵。华燕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山楂片中含有不符合标准的山楂核,可能会给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带来危险。因此,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2010年12月,终审判决超市赔偿华燕5000余元。
体内钢板断裂:痛苦远非钱能买
2006年12月,柳来庆因交通事故受伤骨折,在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院方给柳来庆植入一块金属接骨板。2007年4月,柳来庆感到右臂疼痛,检查发现钢板断裂。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检验中心检验,结论为钢板合格。柳来庆向包头市青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近4万元,医院则反诉柳来庆赔偿鉴定费等1.25万元。
青山区法院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单位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院已对钢板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钢板不存在质量问题。此次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判决柳来庆赔偿医院8500余元。
柳来庆不服,提起上诉。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机构虽然对钢板进行了鉴定,但只检测了部分项目,并未对钢板的整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检测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因钢板断裂,柳来庆第二次住院,给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医院应当就柳来庆第二次住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医院赔偿柳来庆医疗费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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