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规定虽然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的变化,一些企业却通过它与消费者玩起了文字游戏。
在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关于“三包规定”的调查中,企业混淆或有意混淆“包修”和“保修”的行为十分严重。东芝、三洋等知名品牌被亮出黄牌警示。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副会长郭赤兵表示,协会正在和12家省市协会从去年11月开始,对家电维修业6种违法违规行为展开调查。
这 6种违法违规行为有:企业在执行国家家电产品“包修”政策中,混淆或有意混淆“包修”和“保修”;没有明示平板电视机“包修”期限,“包修”的主要部件名称与“包修”规定不符;企业倒闭或停产不能履行“包修”责任;家电下乡中标企业没有明示“包修”政策;没有落实7×24小时电话服务;虚假、夸大服务承诺,不兑现服务承诺。
通过调查发现,企业混淆或有意混淆“包修”和“保修”的行为最为严重,为数不少。协会通过分批黄牌警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专家指出,“包修”是一个法定概念,指的是三包商品的免费维修有效期限,国家鼓励企业作出高于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承诺,延长其商品“包修”期。三包商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履行法定义务,提供免费维修,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而“保修”期则是企业自身对消费者的承诺,指的是三包商品除去包修期以后的保修期限,经营者在该期限内提供维修通常要收取零件成本费即材料费。
除辨明“包修”与“保修”外,还要明确产品“保修”内容。依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将产品的包修期限明确写入产品说明书及包(保)修卡。消费者在购买家电时应仔细查看厂家是否将包修期限写入产品说明书,同时应要求经营者对产品“保修”的具体项目、期限及收费情况等出具文字说明。另外,消费者还要注意 “包修的主要部件”,谨防上当。
案例一
屏幕没过保修期 还要付维修费
本人2008年2月购买东芝液晶电视机一台,可在2010年10月电视机屏幕左边出现红色竖线一条。现在我们这边的维修站回答我说,两个选择,第一是换屏,屏不要钱,可维修费要我们出。
我的屏没有过三年保修期为什么还要我出维修费呢?而且屏暂时没有,也没具体说什么时候换,那不就是无限期等待吗?第二,就是换一台42ZV650的新电视机,可要交2000元。现在的电视机我花了8500元,如果我换新机还要我加2000元,那我不是花了10500买了一台现在只要8000左右的电视机吗?这也太不合理了吧!!请贵网帮我们这些东芝的消费者好好解决问题,谢谢!!
案例二
2008年买的 2009年背光灯板坏了
东芝不给保修 已投诉两年仍未解决
2008 年4月购买的东芝电视,2009年背光灯板坏了,找到东芝维修处,说已经过保,不予保修(其实按国家政策根本没过保修期)。东芝维修工说需更换背光灯板,费用得1000元左右。后来我认为维修费用太高,就自己找来电视维修工花700元修好。2009年、2010年已投诉两年,东芝公司也打过二次电话,但仍未给个说法。我也只能希望大家能以我为鉴,以后买电视要选质量好的品牌,服务好的公司。明年我还会提醒大家!
案例三
维修价格不执行三包政策
我于2008年9月以8980元价格购买一台42X330C东芝液晶电视,2010年12月开始自动黑屏,有声音,过几天又正常,再过几天又黑屏,到最后一开机就黑屏,打电话给售后说已过保修期,需要交上门费50元,维修费300元,零件另算,虽然觉得350元价格有点贵,但还是决定拿去修吧。2011年1 月9日自己把电视送到维修中心,又过了几天,维修中心打电话过来说,经过检测确定是背光板坏了,不能修,得整个板更换,换一块板要2600元,这样算下来得要2950元,问我修不修,修他就向厂家订板,不修就自己拿回去,我一听就蒙了,这价格贵得也太离谱了,你现在买一新电视也就几千块,更何况我才买了两年多,就发生这么严重的故障,一修就要近三千,还指不定以后怎么样,如果再坏,再修我还得付钱,而且还不知道是多少钱,这样下去不就是个无底洞吗,东芝这个零件价格定得也太离谱了,而且一台新电视看两年就坏,质量也太差了吧,还是个国际大品牌,这样的质量让人怎么放心,这样的维修价格让人如何接受,而且不执行国家主要部件三年包修的政策,我想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无法接受吧,我强烈抗议!!并投诉东芝电视!!!
案例四
三包期内两次维修不能排除故障
本人于2008年9月12日在武汉市徐东国美电器商场购买了东芝液晶电视一台(型号为LCD52ZF500C,价格23765元,三包凭证及发票齐全)。 2009年8月初,电视出现屏幕左侧闪动及重影、全屏幕有多道贯穿横线等严重质量问题,及时向东芝湖北维修站(武汉市汉口万松园路19附22号,电话 85777113)报修,维修站派一方姓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后认为是“液晶屏驱动器”故障,需要进行更换,并称从总部发货过来需数周时间。9月7日,维修站派一余姓维修人员(手机13016448857)到家中维修,打开电视机后盖,更换了液晶屏驱动器之后,当即开机测试,故障完全没有排除。该维修人员认为可能是主板故障或液晶屏故障。本人要求其提供售后服务工作记录单,并注明更换了元器件,故障未能排除。该维修人员以公司没有这个规定为由拒绝。9月9日,维修站派方姓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再次打开电视机后盖,更换了主板之后,开机测试,故障仍然没有排除。该维修人员始终无法确认故障原因,只说可能是液晶屏的问题。我们要求其提供售后服务记录单,仍被其以公司没有这个规定为由拒绝。9月10日,本人致电维修站要求退货,并提供两次上门维修均未能消除故障的售后服务工作记录单,接待人员称,公司规定没有排除故障就不能提供该记录单,公司只提供故障排除后的记录单。
按照国家三包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我们认为我们购买的这台东芝电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经东芝公司指定的维修单位两次维修均无法修复,甚至无法具体告知问题何在,我们已完全丧失了继续维修的信心,坚决要求退货。但是按照国家三包法的相关规定,退货时应当向销售者出具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而东芝湖北维修站两次维修均不记录维修经过和结果,并拒不提供记录单,违反了国家三包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我们不能按正常程序退货,该维修站必须为此负全部责任。
我们要求,东芝湖北维修站必须立即向我们提供9月7日和9日两次上门维修时的售后服务工作记录单,并详细注明其维修过程、更换零部件情况及最终完全没有修复故障的情况,提供同意按三包法规定退货的证明书,协助我们办理相关退货手续。
以上案例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杨予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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