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保密配方不能成为避责理由
记者了解到,从2007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数起消费者状告云南白药公司的官司。而官司结果均以云南白药公司胜诉告终(未结案官司除外)。
究其原因,“国家保密配方”成为了云南白药赢得官司,顺利过关的首要“功臣”,被外界誉为云南白药公司赢取官司的“御用挡箭牌”。那么,保密配方真的能成为云南白药的避责依据吗?
“当然不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肯定地说。
刘俊海认为,陈女士只需证明自己在经期使用了上述药品,并出现出血增多、经期延长等不良反应,并请求法院主张其民事损害权益,云南白药公司就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医药卫生专业律师李岑岩告诉记者,云南白药属于国家保密配方,代表了一种国家利益,陈女士就其医疗损害提起诉讼,主张的是公民的诉权。当两种价值存在冲突时,为了体现司法公正,应采取折衷的办法,如要求司法鉴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进行不公开审理等。
刘俊海也认为,就陈女士的民事诉求,法庭有权知晓云南白药的配方是否对陈女士的伤害构成因果关系。因此,云南白药公司不能以配方保密为由,拒绝对鉴定机构公布配方。“配方可以不让陈女士知晓,但鉴定机构有权知晓,只要其保证不泄密就行。”刘俊海说。
刘俊海还表示,即使不公布配方,鉴定机构也可以通过证明云南白药功效的办法来确定其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如果通过功效证明云南白药可以活血化瘀,而活血化瘀对经期妇女会造成伤害,那么陈女士在经期使用该产品,其损害的因果关系就不难证明。”刘俊海说。
3月10日,就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记者致电云南白药相关部门。一位接电话的女士说;“我们开会统一过意见,绝对不会接受采访。”对于记者提出将稿件发过去给云南白药方面看一下,这位女士说:“我不看,也不回复”。“一切等法院判决下来再说。”
活血化瘀药品多未标“经期慎用”字样
“活血化瘀的药经期当然不能用。”在接受记者的咨询时,中日友好医院妇产科一位医生给了肯定的答复。
据妇科专家介绍,活血化瘀的中药不仅有抗凝、抗栓的作用,还可能扩张血管、加速血液流动,可能会造成月经量过多。
陈女士告诉记者,去年12月中旬,她给卫生部部长陈竺写了一封“投诉信”,详细描述了自己的遭遇,希望引起部长和卫生部门的重视,解决此问题。今年1月17日,一位自称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给她回电说了三点意见。
一是指出“活血化瘀的药经期不能用,是最简单的常识,你(陈女士)有很大的责任”;二是因“你的事已进入法律程序,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三是“修改说明书的问题我们向有关部门报审。”她说,工作人员还提醒她,任何活血化瘀的药,经期都不能用。
然而,记者在网上和药店查找到的活血化瘀药品说明书显示,几乎所有活血化瘀的药都只标明了“孕妇忌用”,如:奇正消痛贴膏、大活络丸、田七跌打丸、活血止痛胶囊等,只有舒筋定痛片标示了“经期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记者在北京亚运村金象大药房向药师询问,女人经期能否使用云南白药?得到了“可以”的答复。
对于陈女士起诉书中云南白药公司修改说明书的诉求,李岑岩告诉记者,这是说明书的规范问题,与民事诉求无关,因为说明书的最终决定者是药监部门。“这个要求不能通过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而应通过向有关部门发建议或者信访申诉的方式提出。“李岑岩说。
刘俊海也认为,陈女士可以向有关部门建议修改说明书。他同时指出,现在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对修改说明书的请求可不予判决,但可以通过向国家药监局发司法建议的方式来处理此问题。
国家药监局对此问题究竟如何看待?记者就陈女士所说的回复问题致电国家药监局,工作人员称对陈女士的回复属实,但修改说明书一事并非她理解的“报审”,而是将此建议转给了相关的药品评价机构作评价。
相关链接:国家保密配方的云南白药
1902年,云南名医曲焕章创制云南白药。1955年,曲家人将“云南白药”秘方献给了云南省政府,次年国务院保密委员会将该处方、工艺列为国家保密范围。此后,国家医药管理局将云南白药配方、工艺列入国家绝密。1988年,卫生部针对“云南白药”相关问题下通知,其中点明“确保‘云南白药’机密,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泄露、使用‘云南白药’秘方工艺。”
1995年,云南省科委以云科外发(1995)010号《省科委关于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评定结果的通知》,通知明确,1994年经专家审查确定,云南白药系列产品的配方工艺质量标准为国家机密级,划密日期为1994年11月23日,保密期限为长期保密。
资料显示,我国有1万多种中药资源和4000多种中药制剂。其中,云南白药、片仔癀、安宫牛黄丸、六神丸、华佗再造丸是5个国家级保密处方,在中药产品中称为“国宝”。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