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电子邮件还称,本次活动按照客户网上交易笔数排名,对排名第一的客户赠送IPAD。根据活动规则,产生了11月份获赠IPAD的客户,该客户并非我行员工,且其11月网上交易笔数超过6000笔,确实位居第一,的确比投诉人王晓亮交易笔5921笔高。针对客户王先生抱怨该活动无第三方公证问题,由于本次活动仅以使用我行信用卡交易笔数排名为获奖依据,不存在抽奖等人为操作因素,活动数据从银行交易系统记录按规则提取,其提取方式类似于银行向客户的对账单,其数据准确性经过社会公众的检验。银行出于保护客户隐私不可能向除客户本人外的非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交易信息,正是因为银行和客户信息不对称才引起王晓亮客户的无端猜测,但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的确是银行职责所在,还请媒体多多体谅。
该电子邮件还提醒说,抽奖活动总会出现中奖者和未中奖者,在适用同一规则前提下希望未中奖者正视现实,及时调整心态,投入到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当中。
法律专家:有奖销售必须依法进行
那么,兴业银行所说的“适用同一规则”真的公平合理吗?
法律专家指出,有奖销售,是当前市场经济是经营者采取较多的一种营销方法。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由于经营者在销售中附加了特别之利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无法知道其所购买产品的真正情况,因而作出非理性的自愿消费行为。同时,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有的经营者还会利用有奖销售的信息不对称,滥用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地位,采用多种手段,想方设法隐蔽有关信息,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违背诚信原则,不顾国家法律,损害消费者利益。鉴于此,国家对有奖销售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兴业银行所说的“适用同一规则”,理应是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则”,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则,引起消费者质疑就在所难免。
目前,我国涉及到有奖销售的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三条【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是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由于以上法律规定,相对比较宽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难题。专家建议,经营者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时,诚信守法是第一要遵守的原则。同时,可积极邀请第三者如公正机构介入有奖销售活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立法立规层面,建议可以建立有奖销售申报制度、有奖销售公证制度和有奖销售代理制度。有奖销售申报制度就是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时,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奖销售的商品、所设奖项的内容(奖金或商品)、奖金总额、获奖等级、获奖对象产生方法、有奖销售的时间、范围等。总之,只有依靠第三者公正介入才能解决有奖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是一个很好的防范举措。
就在王晓亮在耐心等待兴业银行的处理结果时,兴业银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仍在热热闹闹地进行着,仅1月份,“岁末秒杀大行动 iPhone好礼等您拿”活动,有“无线兴业,好礼派送”活动,“在线兴业,积分有奖”活动,“企业网银 客户有礼”,“网上支付乐淘淘”活动,“热线兴业,惊喜连连”……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活动都没有看到监督见证活动公正的第三方的影子。
王晓亮能否等到兴业银行“澄清事实真相”那一天?兴业银行又如何避免被消费者所质疑的有奖销售“暗箱操作”嫌疑?本报将继续予以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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