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通过京东商城购买电扇,发现质量问题要求换货,却因发票未开明细而遭拒绝。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令京东商城换货,并确认京东“发票未开明细不予质保”的格式条款无效。
去年7月6日,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在“京东商城网站”购买了一台价值165元的“美的”转页扇。然而,律所收到的电扇却因撑杆存在缺陷无法安装。随后,律所向京东提出换货要求却被拒绝,理由是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不符合京东的相关规定。原来,京东商城规定,发票没有开具为商品明细的,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于是,律所将京东商城的实际经营者圆迈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换货,并要求确认该霸王条款无效。一审法院判决圆迈公司换货,却并不认为相关条款无效。
律所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圆迈公司作为“京东商城网站”的经营商,为迎合部分消费者报销等需求,在购物网站中设立相应流程操作,可使购物者不按实际购买货物的品名选择填写发票内容,双方的行为均有违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对此可依法处理。虽然双方未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然有效。
律所购买的电扇属于“三包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圆迈公司有义务修理、换货或退货。以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而无法要求生产商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三包”义务,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发票内容未能如实开具为商品明细是圆迈公司向消费者提供选择所致,圆迈公司就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该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将自己的质保责任以发票的内容并非商品明细为由予以免除,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相关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据此,市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网上购物和传统购物在交易上实质是一样的。网购中的交易也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以网页文字等表现的内容同样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商家发布的商品详细信息及店铺告示、买家须知、交易规则等购物说明均经消费者阅读并接受,属合同的内容。“京东商城网站”主页退换货政策中的特殊说明,应为双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消费者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进行购物时对于发票内容可自行作出选择,但相关条款是由网站事先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所拟定,且对于条款的内容消费者并不能进行协商,故性质仍是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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