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升,当今中国家庭的“三大件”,已经升华为“房子、汽车和保险”。可以说,商业保险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它在给我们带来呵护、关爱的同时,也为我们未来的财富生活提供了保障和保值。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公众也更加认识了保险的功能、认可了保险的作用、认同了保险的价值,保险与人们的生活愈加密切。但是,在保险市场中,个别保险机构、个别保险代理人,为了短期利益,在推销保单时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但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一张罚单 保监会剑指“太平洋”
据中国证券网报道,日前,太平洋保险一名业务员因在销售一款产品时存在违规行为,遭受中国保监会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刊登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显示,经查,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王辉,于2010年3月向投保人高怀恩销售鸿运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过程中,存在未向投保人说明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的违规行为。
据了解,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对王辉作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误导 三种现象最为常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了采取“瞒天过海”不告之投保人保单过了犹豫期提前退保会产生损失这种误导外,在保险市场中,还存在着三种常见的销售误导行为,分别如下:
鱼目混珠:一般这种现象通常发生在银行代理保险的业务领域,个别保险代理人或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让目标客户尽快签单,故意将保险与储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对比销售,甚至有些销售人员将保险说成“一种定期存款”,误导投保人。
空口承诺:为了吸引客户投保,个别保险代理人拿保险收益与银行存款简单类比,并违规向客户承诺按比例反佣、分红产品投资回报率,有意隐瞒投连险产品三个账户的保费分配方式等等。
趋利避害:个别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单过程中急功近利,不按条款内容如实讲解或根本不愿意让投保人了解条款的全部内容;有的回避免责责任、趋利避害,甚至利用投保人保险知识的匮乏,无原则地扩大保险责任、保险利益等,从而达到引诱客户投保的目的。
防范有招 多种方式抵御误导
对此,专家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采用如下方式,可以对销售误导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不厌其烦,反复比较:多比较几家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产品,对自己看不懂的条款,哪怕只是稍有疑虑,也一定要向代理人提出。
留存证据,以防万一:代理人在向消费者推销保险时,往往会作出一些承诺。消费者首先应问清楚保单上的哪个条款作出了这样的承诺,并要求其在合同上以附加条款的形式注明并签字,必要时还可录音。
掌握“武器”,合理维权:如果投保后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可请消协调解,也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善用条款,保护权益:在保险合同中,有些条款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如犹豫期条款、合同无效条款等。如果签订保单未超过10天,消费者完全可到保险公司退还所缴保费。
“世界上没有不好的保险,只有不适合的保险”,任何一款精心设计出来的保险产品,总有最适合的人群。
在保险销售中,出自个别代理人不实的收益回报承诺、被夸大的受益条款、被隐藏的部分合同信息和被隐瞒重要细节等等,导致投保人被误导,没能真正了解保险产品就进行购买,这不仅会给广大投保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和经济伤害,更是保险行业的巨大损失——没能把保险推销给最适合的客户,反而使一次次的保险交易会变成一起起难堪的纠纷。(韩佳薇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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