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招商证券的丁姓女投资顾问代客炒股巨亏案曾轰动一时,丁某在被告上法庭前,就已经跳楼自杀。
当时的说法是,代客理财属于违规,丁某负疚自杀。而近期,记者从一知情人士处得知,丁某的男友将其频繁交易赚取的佣金骗走后,人间蒸发。人财两空,她才饮恨自杀。
该知情人士告诉《投资与理财》杂志记者,丁某代客理财巨亏1700万元,但这并不是导致她自杀的真正原因。实际的情况是,丁某从频繁的交易中获得大额返回佣金,存在了男友账户上。可悲的是,知人知面不知心,丁某的男友携款人间蒸发,遭受“感情背叛”打击的丁某,因此含恨跳楼身亡。
2年前的这桩案子曾轰动一时,但“跳楼门”对招商证券并没有产生多大的负面影响。事发不到一年,也就是2009年11月,招商证券坦然地实行IPO,顺利上市了。
问题就在于,招商证券并没有披露丁某跳楼的真正原因,一方面以“非职务行为”推卸责任,另一方面,投资者的情绪也随着丁某的“自责跳楼”而归于平淡。
招商证券是没有尽职披露,还是打了个“擦边球”?不知道在这个巨亏案中,受害的投资者王先生和李女士又作何想法?此时是否有必要把“披露门”的帽子扣在招商证券的头上呢?
公开资讯显示,2007年,受害的投资者王先生在招商证券开设了股票交易账户后,营业部安排女顾问丁某提供股票交易服务。丁某建议王先生不要在个人电脑上交易,因此王先生一直向丁某下达指令,由丁某代为买卖。
起初,丁某为王先生提供的5个账户累计盈利6000万余元。不过,王先生发现,丁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频繁操作,出现了多笔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交易。王先生了解到,丁某可以从营业部获得交易手续费的8%作为奖金,因此他怀疑丁某频繁翻炒股票是为赚取更多佣金。
2008年8月,王先生得知32岁的丁某自杀。当时王先生的账户亏损698万元,由王先生受托操作的李女士账户亏损1020万元。随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招商证券告上法庭。
之前,丁某已经让王先生的账户产生亏损。在2008年6月份丁某给王先生的《检讨书》中,她忏悔说:“我辜负了您的委托,在没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多次进行股票交易,给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愿意以后尽我一切能力,帮您挽回损失。”
招商证券认为,该公司严禁员工接受客户对股票种类、数量、价格买卖的全权委托。丁某的行为是违反公司规定的个人行为,并不是职务行为。
某证券法律资深律师表示,对于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证监会负监管职责。同时,证券公司也应对客户账户履行一定的监管责任。由此看来,招商证券至少有失察之责。俗话说,没有不透风的墙,丁某代客交易达一年多,况且她还曾帮客户大赚,难说招商证券内部不知道丁某的违规行为。果真如此的话,招商证券的经纪业务显然存在严重的内部管控问题。
内部管控漏洞在前,一个如花的生命最终在私欲和情感的双重因素作用下戛然消逝。没有尽职披露在后,招商证券逃过了一劫。需要警醒的是,投资者提防的风险似乎也不仅仅只来自投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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