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筑信今日公告,近日证监会已就2009年初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调查、审理终结,并向公司大股东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披露,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为:2007年1月4日,天津大通召开了关于同意“2007年6月30日前向ST筑信注入不少于5亿元优质资产”的董事会。1月8日,天津大通向海南唐隆拍卖公司提交竞拍所需资料时,出具了一份抬头为ST筑信的承诺函,承诺在2007年6月30日前向ST筑信注入不少于5亿元优质资产,天津大通以此为承诺条件之一获取了竞拍ST筑信6972万股法人股的资格并最终取得。1月10日,天津大通向ST筑信出具承诺函,其中未提及注入不少于5亿元优质资产的时限为“2007年6月30日前”。1月12日,ST筑信以临时报告形式予以披露。该临时报告是以1月10日天津大通出具的承诺函为基础。1月18日,天津大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ST筑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未披露关于注入不少于5亿元优质资产的时限“2007年6月30日前”这一重大信息。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天津大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时任天津大通董事长逯鹰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时任天津大通董事贾维忠、霍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和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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