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女士购买了一款终身寿险和医疗附加险,近日却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附加险合同。
原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称,因打印该合同时设置指令出错,现金价值表与在保监会备案的不同,双方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被告杨女士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保户希望得到解释或补偿
2009年12月,市民杨女士向“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投保“恒安标准健康是福终身寿险”(简称“健康是福主险”)和“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简称“附加医疗保险”)。保险合同于当月29日生效,杨女士在主险部分每年交费1500元,附加医疗保险部分每年交费2730元。
杨女士称,今年1月,她接到通州法院传票,得知恒安标准人寿提起诉讼,以“打印错误”为由,要求撤销与自己签订的附加医疗保险合同。
杨女士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手续合法,自己一直按期缴费,不存在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此前,恒安标准人寿通知修改合同,未作出合理解释,也从未商量补偿事宜。”杨女士要求,继续履行该份合同。
保险公司称“愿意和解”
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称,公司在打印杨女士所购“附加医疗保险”现金价值表时,设置了错误指令,致打印出的合同条款中现金价值演示表,比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现金价值表高出50-70倍。
该负责人承认,公司方面出错,但未对客户造成损失,合同更改后可继续履行。客户也可选择退保,公司全额退费,“其实全额退费就是一种补偿”。
公司法务部张女士称,此前多次与杨女士商谈,虽未达成一致,但愿意“在双方能够接受的前提下”与杨女士达成和解。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 影响
“错误保单”北京仅10余份
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该负责人称,2010年7月,公司发现“打印错误”的合同后,当即暂停销售该产品并修订相关内容。北京分公司有10余份合同涉及此情况,全国情况暂不清楚。
该负责人建议,相关投保人可将合同交由公司修改,然后继续缴费履行;也可申请退保,公司予以全额退款。目前除了杨女士外,还有1名客户不在国内难以联系,其余客户都已接受公司解释,选择前一种方式解决。
30年期相差近300万
该案诉争的医疗附加险中规定,杨女士每年交费2730元,缴费期限30年,保险金额为15万元。若期间内,保险公司未给付保险金,依照现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杨女士在第10个、20个和30个保单年度选择退保时,分别可获得29851.5元、845617.5元和291.6336万元。按照保险公司所指的正确现金价值表,与上述年限对应的为1093.5元、15487.5元和35608.5元。
■ 说法
客户可选择改合同或退保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陈同瑜律师认为,此案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能证明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错误,否则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不能撤销或变更。同时,保险公司还要证明其认为正确的全部材料与在保监会备案内容一致,以确定两者是同一产品。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称,人为疏忽或计算机错误都有可能导致保单出错,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发现后可以进行更改,以在保监会的备案为准。客户若不接受可选择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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