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就是一辆“问题宝马”,但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宁波和常熟的两家不良车商却唱了一场“双簧”,将问题宝马从宁波卖到了常熟,以为人不知鬼不觉,就可以瞒天过海,结果,还是被消费者揭穿,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新车一辆,同时补偿消费者25万元,并为消费者新车免费保养3年。
据了解,去年10月30日,姚先生在常熟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宝马X6汽车一辆,价格为98.3万元。由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遂去4S店进行日常维修。但让姚某诧异的是4S店电脑信息系统反映的车主不是本人,而是另有其人——蔡某。商家是否“旧车新卖”,自己是否被坑的疑虑不断闪现在他脑海里。
为了解购车的究竟讨个说法,姚先生首先与4S店进行当面交涉,要求提供该车相关的发货凭证。在姚先生的强烈要求下,4S店提供了“宝马X6”汽车从浙江宁波至江苏常熟的销售书面证明——即:“该车自2009年10月29日在宁波发货,10月30日到常熟,该车产生的300多公里的里程也是在发货途中的正常行程。”4S店在所谓铁的“证据”下,还信誓旦旦保证,此车是肯定是新车。
但姚先生还是觉得将信将疑,于是想到了该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去搜寻相关证据,却发现该车已由他人上过保险。几经周折,姚先生与原车主取得了联系。据了解,原车主姓蔡,并于2009年10月21日前购买了该车,新车在使用3天过程中多次出现熄火现象,即要求4S店退车。
对此,常熟某汽车销售公司把旧“宝马X6”当新车卖已是不争的事实。更令消费者姚某气愤的是,汽车销售公司不但采用欺诈的手段将已经用过的车当做新车卖给了自己,而且还掩饰真相,与宁波的某公司联手用假证蒙骗自己,想瞒天过海,让自己当冤大头。于是姚某赶到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投诉,强烈要求经销商进行加倍赔偿。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最终,常熟某汽车销售公司接受了常熟市消保委的调解意见:由常熟某汽车销售公司为消费者姚某更换同型号新车一辆,同时补偿消费者25万元,并为消费者新车免费保养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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