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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检被废 免检“旁氏”仍大张旗鼓
http://www.redsh.com 2011-01-31 红商网 发布稿件

  编者按:

  国办、国家质检总局(第109号令)2008年9月18日就先后宣布废除“国家免检”制度。同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更发出通知工商广字[2008]218号),明令禁用“免检标识”、不允许提“免检”了,违者将依法惩处!然而时至今日依然不当回事,还在顶风违纪公然挑衅国家政策、依然还在忽悠伤害消费者、还在自辱形象的企业和产品依然还有!

  依然“国家免检 “旁氏” 你在欺骗谁?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依然违规继续在用‘国家免检产品’标识忽悠、愚弄、侵害消费者权益,作虚假宣传,这到底算个啥? 产品“免检制度"国家取消已经一年多了,可在超市依然购买到了外包装依然醒目标注 ‘国家免检产品’字样,限期使用日期为‘20120204’的‘旁氏’系列产品(保质期三年)。且一样外包标识的该品牌其他产品,同时也依然有售。”

  近来有消费者反映,称其在超市所购的一款旁氏洁面乳依然印有“国家免检”标志,国家废除“免检”制度已经一年多,怀疑该产品的包装广告有问题的同时,对该洁面乳产品是否被严格把关质量,其也忧心忡忡。接到投诉后,笔者进行了调查。

  该消费者告诉笔者,因先前还不太了解国家工商部门关于禁止“免检”标志和内容在商品包装和广告上使用的具体规定工商广字[2008]218号),才导致其将依然印有“国家免检产品”字样的违规“旁氏”产品买回家。

  消费者所称产品是一款“旁氏清透无瑕系列――清痘洁面乳”,是其于2010年9月30日在南京一家卜蜂莲花超市购买。洁面乳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包装底部显示的限期使用日期和生产批号为‘20120204’,据3年保质期推算,该批次“旁氏”洁面乳产品的生产日期应是2009年2月4日。在产品的背面笔者看到,瓶体中部很显眼的印有“国家免检”的标识。标识的下方还打上了该证书使用期限和编号。

  然而,国家对于“免检产品”制度及标识的宣传使用,早在2008年9月18日就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废除,并同年10月17日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工商广字[2008]218号)止使用。在中国已无产品“免检”一说,但为何至今商场货架上的“旁氏”产品仍然是“国家免检产品”依然印有“国家免检”标识?

  “愚弄消费者?游离国家法规?还是政策面前看你‘旁氏’在对自产品自嘲自讽? 诚信企业形象,消费者权益,国家、工商法规政策……到底又被你‘旁氏’置于何地?”此时手拿这样一款“国家免检”制度被废除近半年后生产的化妆产品,在国家已废止“免检”制度的近一年半后,竟还大张旗鼓印有“国家免检产品”标识……包装即形象,诚信岂容儿戏,客更不是猴,该消费者是越想越窝火!同时,星星点灯,市面上到底还有多少类似被遗忘的角落—— “国家免检”制度废除后,依然被大行其道有“国家免检产品”标识,,虚假宣传忽悠消费者的“旁氏”产品在售?

  免检制度已“下课”违规“ 免检旁氏”依然多款在售

  众所周知,“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已明令所有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考虑到避免企业浪费, 质检总局也曾发文,至2008年12月31日前为印有免检标志产品包装的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而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将属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利用很多人还不熟知国家废除、禁用“免检”制度及标识的具体规定,法律上打擦边,甚至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政策(工商广字[2008]218号)玩起了躲猫猫,继续愚弄欺骗消费者,仍然大张旗鼓的使用“免检”标志的行为,不仅不负责任,更属违规,甚至涉嫌违法欺诈!

       而后,随着笔者的进一步走访调查,结果发现,在此之前的昆山卖场此类印有“国家免检产品”标志的违规“旁氏”产品早已有售!
 
       工商总局:广告禁用国家免检 继用重罚20
 
     “免检”制度已被废止、“免检”标志和内容不允许用在商品包装和广告上,这是在一年多以前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广字[2008]218号)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09号令)就规定的。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可市场上的“旁氏”产品仍然充斥着“免检”标志和内容。也可以说,某些厂家仍然用“免检”来吸引顾客,牟取利益。“旁氏”产品“国家免检”风采依旧。
  
  关于“国家免检”标识的使用,工商部门处更明确获悉,早在2008年的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就曾发出通知(工商广字[2008]218号),从即日起,全国各级工商机关要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展开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立即责令停止发布。继续违法发布的,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处广告投放费的1至5倍或1万至20万元的罚款。自通知发布之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物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按照总局《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处理。
     
  既然国家工商总局已发文明令禁用“免检标识”、不允许提“免检”了,国家质检总局(第109号令)更规定所有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但市场上的某些厂家仍然在“免检”上做文章,毫无疑问,这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舆论引导消费!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在此,笔者不禁感慨,都说“态度决定一切”,那些依然用“免检”来吸引消费者的厂家或商家,是不是对自也太不负责任了?消费无小事,诚信大于天!国家取消“免检”,工商部门严禁“免检”标识,厂家理应源头担责,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也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提升诚信的一条途径。毕竟在市场面前,社会监督无处不在,没有承担这份责任的形象和勇气,再多的名誉称号也都只是一个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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