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承租的价格一个月只要1.8万元,而转租给他人每月就要2.4万多元,两间店面每月就能赚取6000元的差价。”近日,景德镇市俞先生致电本报,反映景德镇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的国有资产就这样白白流失了,缺少监管……
记者调查发现,俞先生投诉反映的情况揭开了我省公房租赁管理混乱的一个侧面,这缘于法律法规对转租缺乏有效监管和惩处措施。有律师称,即使将来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由于惩罚金额低,效果恐怕仍然不佳。
“公和第一圃”
招标“就低不就高”被指有猫腻
俞景波,景德镇市一名个体老板。他从2001年开始,就从该市饮食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副总经理徐某的母亲手中,转租了市中山北路“公和第一圃”的两间店面,一直从事化妆品经营。
徐某作为饮食公司的一名负责人,以其母名义与公司签订了承租合同,租下了“公和第一圃”的这两间店面,并用母亲的名义对外转租给俞景波。
2009年11月,俞景波和“公和第一圃”的店面承包经营即将期满。饮食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经营,并制定了招标方案,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徐某是副组长。
作为第一租赁经营者的俞景波也参加了这次招标工作。7日,饮食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天参与的有上级领导单位的纪委人员,还有本单位的纪委人员、公证人员到场监督。
俞景波称,“公和第一圃”的标底价是月租金1.8万元,他的出价是2.5万元,其他4个投标人的价格分别为5.3万、3.5万、2.2万、1.9万。
按照招标方案确定的原则是“价高者得”,按理应由出5.3万元标价的人与公司签订合同。
招标方案同时明确规定:中标人应在招标结束后,由招标方通知中标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时在5日内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如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合同,招标方视中标人为弃权,有权另定原中标人的第2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出价5.3万元的中标人不来签,那就出价3.5万元中标人的来签,接下来就是出价2.5万元的中标人来签等。但让俞景波想不通的是,最后签订合同的价格却是1.8万元,俞景波告诉记者:“且签订合同的人正是徐某妻子的亲戚。”
在2009年12月举行的招标会结束后,俞景波经过打听才知道出价最高且5日内不来签合同的幕后人竟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徐某。
俞景波称,他发现招投标可能存在猫腻后,徐某担心把事情闹大,和他私下签了一份转租协议,承诺把“公和第一圃”店面以每个月2.4万元的价格转租给他。
俞景波一看价格比自己的投标价少了1000元/月,就答应了。
到了去年8月,徐某亲戚正式将公司“公和第一圃”店面承租后,徐某却向俞景波提出“加价”,将每个月的租金由2.4万元涨到2.8万元,并撕毁了此前原先私下签订的协议,并要求他在2010年12月底搬走。
俞景波介绍,在徐某亲戚未取得正式合同的2010年1月至8月,他每个月都是按协议交了租金给徐某本人的,给的都是现金,而对方每次出具的收条均是以其母亲的名字作为签名。
“2009年12月之前,徐某一直以亲属的名义、以极低的价格承租店面,随后转租给他人,每月可以获利一万余元!”俞景波认为,徐某的行为涉嫌利用国有资产牟取暴利。
当事人承认招标前由其母承包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景德镇市马鞍山路69号的饮食公司采访。
公司党委书记袁俊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书面回复。在回复中,公司称招标方案所确定的原则是“价高者得”。但是从招投标法的基本精神出发,价高应当是合理的价高,如果超出市场公允价值范围,且存在恶意价高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招标行为的攻击和破坏,不利于租赁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租赁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反而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对此,记者问道,如果按照公司的招标方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合同,招标方视中标人为弃权,应该按顺序确定原中标人的第二人为中标人,为何没有确定第二人为中标人? 共2页 [1] [2] 下一页 广西粮油董事长涉嫌侵吞国有资产十几亿被举报 劲拓股份实际控制人:被指低价贱买国有资产 奥赛康被举报涉上亿国有资产流失 南纺股份管理层地震 或涉国有资产流失 暗藏国有资产流失 尔康制药:长袖善舞的资本玩家 搜索更多: 国有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