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电热水器洗澡,高三学生小庄被电死。近日,泉港区法院一审判电热水器的销售商和供货商需一起赔偿小庄的父母亲49万余元。
高三学生洗澡时意外死亡
小庄家在泉港区山腰街道,生前是泉港一中的高三学生,学习成绩不错,有望考上一所不错的大学,可是一场意外,击碎了全家的幸福梦。
事情发生于2010年1月31日下午。当日下午2时许,两个同学来到小庄家,借用他家的电热水器洗澡。随后,两位同学洗澡完离开。小庄随后进浴室洗澡。下午5时35分许,同学来约小庄一起到学校,房间内没人,只听到紧闭的浴室传来流水声,但任凭怎么叫,浴室里就是没人回应。
同学急忙打电话给小庄的母亲。母亲赶回家,在邻居的帮忙下,打开浴室,却见小庄躺在地板上,水龙头的扳手已坏掉,尖锐的扳手头夹在小庄的腋下。经检查,20岁的小庄已没了呼吸。
父母状告销售商和供货商
过后,小庄的父亲庄先生及母亲庄女士,作为原告,将泉港山腰集体商业总店(以下简称商业总店)、泉港山腰集体商业总店五交门市(商业门市店)、陈某强告到泉港区法院,索赔52.5万余元。
在诉状中,庄先生夫妇说,儿子之死,罪魁祸首在于家里安装的“Electuolx”牌热水器。2008年1月1日,商业门市店销售和安装了这台40L超薄型贮水式电热水器(型号DSZF-40),该电热水器是门市店于2007年从陈某强处进货的。商业门市店系商业总店的分支机构。
庄先生夫妇认为,该电热水器未取得3C认证,是假冒伪劣产品,商业门市店和陈某强销售时,主观上明知该电热水器是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安全标准的产品仍进行销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无法证明热水器没缺陷
成为被告,商业总店和商业门市店答辩称,指责因电热水器质量问题导致小庄死亡,缺乏事实依据,小庄之死实际上是庄先生夫妇住宅电线自身漏电造成的;同时,该电热水器已被改装了。陈某强也称,该电热水器并非伪劣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医的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可认定小庄遭电击死亡的电源是从现场热水器与淋浴喷头连接的软管处导入小庄左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商业门市店和陈某强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他们具有免责事由,商业门市店虽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对电热水器产品质量是否致人死亡进行司法鉴定,但它并未按期缴纳鉴定费,可视为放弃鉴定申请,故商业门市店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安装者依法应承担小庄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强作为该缺陷产品的供货商依法与商业门市店共同承担该赔偿责任。商业门市店系商业总店的分支机构,它依法应与商业总店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小庄之死造成的损失为490873元。
近日,法院一审判商业总店、商业门市店和供货商陈某强需共同赔偿庄先生夫妇4908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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