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06年1月
酒泉市某中学初中女学生小皮,在一场车祸中右脚断裂,需尽快赶到兰州做手术,在机场被海南航空(8.61,0.02,0.23%)公司拒载。小皮因延误而被从右小腿部位截肢。
●2008年6月
演员王姬患先天性智障的儿子在外婆的陪同下搭乘国航航班,从美国洛杉矶飞回北京时,被机组人员以安全为由将两人逐下飞机。
●2009年9月
德国老妇人Gusche老人在昆明机场办理登机牌时,因其轮椅不能随身带上飞机,陪同导游王红和包括Gusche老人在内的5名客人被迫滞留机场。
●2010年12月
腿部有些残疾的10岁女孩乐乐(化名)因没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适宜乘机证明,在河南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欲搭乘厦门航空的航班被拒。
■ 法规
特殊旅客需航空公司同意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航空公司)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根据《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当承运人因安全等原因拒绝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之后10日内提供。”
【律师说法】
“规定有合理性但应人性化”
“从安全的角度考虑,这个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昨日,消费者协会律师团邱宝昌律师表示,一些航空公司规定“完全无行为能力者不予乘运”是从安全角度来考虑的,这与各航空公司的人力、运载能力相关。“但在执行时应该更人性化。”邱律师说,如果残疾人有陪护人,在执行时可以灵活处理,“如果不让登机,这种处理方式就太生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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