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福鞍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以次充好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王先生要求退车的情况下,辽宁福鞍特汽车有限公司应返还购车款108900元,追加一倍赔偿,并应承担因退车而造成原告的相应损失,包括保险费6926.5元,车辆购置税4653元,汽车装饰费4220元,牌证费125元,车辆检验费140元,合计233864.5元。
对于王先生要求第二被告汽车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由于此车所存在的质量瑕疵是由第一被告单位造成的,与第二被告无关,作为生产者的第二被告不应承担其损失,因此,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截稿时了解到,“福鞍特”方面已向鞍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消费警示:付款验车要谨慎
据了解,今年市消协受理的汽车销售服务类投诉已经达到了95件。
鞍山市消协投诉部主任何珉提醒消费者们,在认购车辆付款前,应注意同销售商履签好购车协议。 共2页 上一页 [1] [2] 福特在北美因燃油系统隐患召回5845辆锐界SUV 深圳鹏福特纺织品有限公司等3个批次衬衫不合格 新蒙迪欧上市两月召回过半 长安福特品质再遭质疑 汽油泄漏冒烟 福特轿车严重损毁 家乐福特里:放任价格是毒药 搜索更多: 福特 |